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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我市食品卫生工作的状况及今后安排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3 生效日期: 1992-07-0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关于我市食品卫生工作的状况及今后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局汇报。
晋城市卫生局关于我市食品卫生工作的状况及今后安排意见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市政府:
  近年来,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迅速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国营、集体、个体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7701个,食品从业人员达到138508人。
  《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卫生、工商、农牧、轻工、乡镇局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及标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加强,食品卫生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为保障人民健康做出了贡献。但是,目前我市食品卫生方面仍存在着不少问题,最近,我们协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团对我市市区、四个县城及部门乡镇的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进行了检查,在为期10天的检查中,共检查了食品加工厂、饭店、副食商店、集体饮食摊点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50个,食品卫生基本合格的单位43个,占28.7%,食品卫生不合格的单位107个,占71.3%,其中:国营占14.9%,集体占26.2%,个体占58.9%。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部分仪器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卫生意识较差,违法现象严重,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摊点见利忘义,出售无生产日期和过期变质的食品,危害消费者的利益,有的甚至无证经营或一人办证,全家经营。
  二是卫生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食品污染严重。绝大部分个体饭店和饮食摊点设备简陋,既无防蝇、防尘、冷藏设备,也无消毒设施,生熟不分,无售货工具,有的甚至在车站周围、公路两旁随意摆摊设点,露天作业,既不进行餐具消毒,又无防蝇防尘措施,周围环境脏乱不堪、苍蝇密度很高,食品污染严重,特别是市区内个体熟肉加工户,在根本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厕所周围,垃圾堆旁和无基本卫生设备的条件下加工和出售熟肉,是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播肠道传染病的主要隐患。
  三是食品加工厂和冷饮加工车间的工艺流程大都不符合卫生要求。卫生设施和卫生制度也不够健全落实,特别是个人承包和外地个体户在我市开办的种类食品加工厂,从配料、加工制作到包装、贮存均在一至两个房间内进行,无严格的生熟隔离、防蝇、防尘、防腐、防鼠设备,有的甚至使用不合格的色素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和包装纸包装和运送食品和原料,使仪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四是管理不善,监督措施不力,城镇和乡村均有为数转多的个体饭店和饮食摊点不按照统一规划要求进行定点经营,而是随意摆摊投点,既妨碍交通,又影响了公共卫生市容市貌,食品卫生监督队伍由于人员少,监督器材短缺,手段落后,经费严重不足,与迅速发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很不适应,全市70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平均每人承担着110户2700多名从业人员的监督任务、工作最大,难度也越来越大。
  总之,我市的食品卫生现状不容忽视,食源性疾病的传播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隐患依然存在。
  当前,正值盛夏,是食源性状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极易发生的季节,搞好食品卫生工作事关全市人民健康安危和工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为此,针对我市目前食品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工作块调领导组,对当前食品卫生工作现状进行一次认真的研究和安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整顿的重点应是城镇和交通沿线的个体饭店和饮食摊点,冷饮加工户。要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定点经营,挂牌亮证,对卫生设施、卫生制度不健全的要坚决停业整顿。对不服从管理,不接受监督监测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对没有基本卫生设施,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对没有基本卫生设施,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防疫部,担负着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代表国家行使着《食品卫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卫生监督、监测人中的业务素质和监督执法手段。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加强对新、改、扩建仪器经营企业的卫生审查,严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体检发证关,要敢于执法,大胆执法,严格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大胆处罚违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卫生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的同时,还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进行“曝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农牧部门要搞好动物检疫工作,加强畜禽宰前宰后的兽医卫生检验,防止病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要把县以下集贸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作为重点,配备足够的肉检人员,严格执行肉检规定和有关兽医卫生法规,真正做到肉食不检验不上市。

  四、商业、轻工、乡镇企业等食品生产主管部门及其企业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管理,要不断更新、改造、啬卫生设施,严把从原料到成品的卫生质量关,做到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各食品批发、销售单位不得购进、销售不经检验伯食品和无厂名、厂址、无食品名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和过期的食品,在进货时要按规定向供方单位索取化验单和合格证。

  五、积极开展食品卫生达标活动。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都要认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的有关法规,自觉地遵法守法,并按照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山西省饮食业卫生许可证发放规定》第十四个规定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种卫生设施和卫生制度,努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积极开展食品卫生达标活动,力争今明两年全市85%以上的单位达标。使我市的食品卫生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全省食品卫生检查和食品质量卫生合格万里行活动的开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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