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若干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7-14 生效日期: 1984-07-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省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在少数民族中,要大力提倡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人口素质。

  三、在我省境内定居的少数民族(除壮族外),包括国家干部、职工和城乡居民,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四、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申请,乡、镇审核,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三个孩子。
  ⒈夫妇已有两个孩子,其中有一个是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⒉夫妇都是独生子女的;
  ⒊再婚夫妇一方是初婚,新组成的家庭只有两个孩子的。
  凡是批准生育三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满四周年。

  五、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夫妇在结婚时商定所生子女为少数民族的,适用本暂行规定;商定所生子女为汉族的,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六、本暂行规定自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