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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乡村煤矿整顿改造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10 生效日期: 1992-04-1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乡村煤矿在“六五”、“七五”期间发展速度快,产量增长幅度大,为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装备简陋、开采方法落后,致使资源丢失严重、抗灾能力差、事故多的局面仍很严重。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2)32号文件和省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保护并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进一步对全市乡村煤矿进行整顿改造。
  一、停止审批新建乡村煤矿并对在建矿井进行全面审查,合理布局。
  1、从现在起一律停止审批新建乡村煤矿(包括个体、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及军地联办矿,下同)。
  2、凡已领取采矿许可证但至一九九一年底尚未开工的要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因各种原因停建的改扩建矿井,撤销其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恢复建设。
  3、凡无设计或者虽有设计但不按设计施工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一律停止施工。
  4、凡未按程序进行验收即自选投产和已经完成施工实际已投产但却仍按在建项目填报和对待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一律先行停产,依照程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不准备生产。

  二、对生产矿井进行以安全为中心的整顿,确保安全生产。
  5、安全整顿必须坚持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乡镇长是乡村煤矿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6、根据安全生产的基本标准,逐矿进行检查登记,凡达不到基本标准、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补齐安全欠帐,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改革或改进采煤方法。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
  7、在安全整顿中,对全市乡村煤矿矿长、副矿长及主要安全技术工种的岗位人员再统一进行一次专业考试。凡考试不合格者离岗培训,培训后再经考试仍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矿长及主要安全技术工作人员离岗缺员期间,不准生产。
  8、在乡村煤矿中,井型过小的生产矿井,普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不能按正规采煤方法开采,资源丢失严重,在安全整顿中,首先将在实体煤田中,一九九一年实际产量不足五千吨的小型矿井,全部关闭不准再开采。
  9、私开煤矿由乡镇政府负责坚决取缔、封填井口,拒不关闭的,由公安、检察、工商、税务、煤炭、矿资局及供电部门等单位联合行动,予以严厉制裁。
  10、越层越界开采的矿井,经制止仍不纠正的一律关闭。

  三、组织引导联营改造。
  11、联营改造就是统筹规划,合并资源减少矿点,由小井田多井口联合成大井田较大井口合理集中开采,为改革采煤方法和技术改造创造条件。
  12、在一个较大煤矿的井田周围,布有若干小型矿井的井田,必须把小井田并入大井田之内保留一对生产矿井,实行联营改造。
  13、一个相对完整的大井田,被若干小型矿井分割为若干小井田的必须把若干小井田合并,实行联营改造,统一集中规划采用一对矿井合理集中开采。
  14、一个煤矿占有较大井田,但利用两个以上各自形成独立生产系统,进行出煤的,只能用一对矿井集中生产,严禁多井口生产。
  15、在一平方公里内有两个以上煤矿的或一个自然有两个以上煤矿的都要进行联营改造,只保留一个矿井。
  16、在安全整顿和安全检查中被责令停产的矿井、凡具备联营改造条件的,或将井口与相邻生产矿井井田合并,或由几个停产矿井合并井田,实行联营改造,经验收合格者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17、联营改造要实行行政干预,坚持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在安全整顿、安全检查和对在建矿井审查的基础上,与改革采煤方法同步实施。一九九二年呼个重点产煤县先抓二至三个联营改造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八五”期内完成全市煤矿联营改造的任务。

  四、改革采煤矿方法,带动矿井全面技术改造。
  18、一九九一年生产规模在十五万吨以上的生产矿井,均在“八五”期内分期分批进行采煤方法改革,年产九万吨以上不足十五万吨的生产矿井,要优选一批资源好、井田面积大、交通便利的,分期分批进行采煤方法改革。一九九二年市里决定从生产补贴款中拿1025万元用于采煤方法改革。其中有7个乡村煤矿进行采煤方法改革。
  19、列入采煤方法改革的矿井,采中厚煤层的须采用壁式采煤法;采厚煤层的须采用长壁分层采煤法。未列入采煤方法改革的矿井,应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和井型制定改革或改进采煤方法规划,经县煤管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20、乡村煤矿要以改革采煤方法为中心环节,带动其它生产环节的技术改造。同时,搞好用电、公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和职工的澡塘、食堂及宿舍等基本生产福利设施建设。
  21、积极组织并鼓励国营煤矿退休的技术人员到乡村煤矿帮助工作,并给予适当报酬。

  五、实行联营改造、采煤方法改革的矿井给予优惠政策。
  22、“八五”期间市、县(区)免收集中使用的维简费,全部留矿使用。
  23、优先安排生产补贴款。
  24、优先安排煤炭销售计划。
  25、优先安排物资供应和紧缺材料,并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26、各级政府在地方资金安排使用上优先照顾,增加煤矿贸利水平,增强煤矿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能力。
  27、建议电力部门优先、保证用电。

  六、保证整顿和改造的资金投入。
  28、重申省政府晋政发(1990)79号文件关于地方煤矿生产补贴款等项资金提取的规定,各项资金严禁挪用。市、县划拨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整顿和改造。
  29、市、县两级煤管局集中使用的吨煤4元的维简费、由市县煤炭运销部门在煤款结算中扣提,交市、县煤管局专门储存,用于安全补欠,环屯配套,不足部分由煤矿留用的吨煤3元维简费补充,使用此项资金必须先列项申报主管局批准后支取。银行负责监督,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30、进一步核实乡村煤矿成本,合理核定煤矿承包经营中税后利润上缴办矿单位的数额和承包人的合理所得,保证留矿利润不得少于60%,留矿利润中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不得少于30%。

  七、加强乡村煤矿整顿改造的领导工作。
  31、市、县(区)政府设立乡村煤矿整顿改造领导组。由经委、劳动、煤炭、公安、工商、矿资、财政、税务、监察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市政府副市长雷振声同志任组长,负责对上述各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制订并颁发乡村煤矿在建矿井审查、生产矿井整顿,联营改造、采煤方法改革等有关实施方案、规定、指令等,各乡(镇)政府及煤矿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32、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在乡村煤矿整顿改造中认真负责,能力合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区)煤管局,负责整顿改造的各项日常工作。

附:晋城市乡村煤矿整顿改造领导组名单。
组 长:雷振声  市政府副市长
付组长:米大丰  市经委副主任
  田守智  市煤炭局局长
成 员:郭建忠  市劳动局局长
  李协定  市财政局局长
  董世军  市煤炭局安监局长
  朱楚君  市煤炭局总工程师
  高春旺  市矿资局局长
  张 炜  市税务局局长
  谢庚芳  市公安局局长
  刘如绵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
办公室主任:田守智(兼)
  副主任:董世军(兼)
  朱楚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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