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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税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03 生效日期: 1995-07-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1995]31号
  近年来由于制作车船使用税铅牌的原辅材料价格涨幅较大,而车船使用税铅制税牌的工本费一直维持开征初期的水平,多年未作调整,经研究,从1996年起对本市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人力车、助动车、拖拉机纳(免)税标志工本费标准适当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品名单价年份 摩托车税牌 人力车税牌 助动车税牌 拖拉机税牌 95年前工本费(元) 1.60 1.60 1.60 2.00 96年起工本费(元) 3.00 3.00 3.00 4.00
  上述工本费标准从1996年起执行。 特此通知,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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