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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29 生效日期: 1982-06-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根据国家人事局《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对升级奖励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升级奖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有功人员的一种带有政治荣誉性的物质鼓励,是一项政治工作,不同于一般的提高工资级别。因此,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积极参加评奖活动,增强责任心和荣誉感,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二、 要严格掌握升级奖励的条件。升级奖励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的第 条奖励条件和《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第二、第三条严格掌握。受升级奖励的人员,必须是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中尽职尽责,有显著成绩。
  升级奖励一般结合年终总结、评功评奖活动进行。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群众评议,领导机关批准的方法。对有特殊贡献的,也可随时提出升级奖励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 为了严格掌握升级奖励条件,平衡升级奖励的标准,升级奖励指标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各地、市、县和省直机关应按当年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有人数的千分之一控制使用,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八。为了便于各地掌握,升级奖励指标由省下达地、市人事局,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升级奖励条件综合平衡、统一调剂使用,不得超过总的控制数。
四、 升级奖励的审批权限: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含正副处长及相当人员)报省人民政府(迳送省人事局)审批;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其他人员报省人事局审批;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均分别报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人员逐级报地、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局备案。给予升两级奖励的人员,需报省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批准手续。升级奖励一律从批准之月起执行。报送升级奖励的材料,包括事迹材料和《奖励登记表》各一式四份。
五、 《升级奖励试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勤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六、 升级奖励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在评功评奖活动中,要反对本位主义,防止弄虚作假,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升级奖励条件,注意抓好典型,做好升级奖励工作。
七、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升级奖励,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未制订奖励办法之前,可参照执行。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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