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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体改委等单位《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02 生效日期: 1991-12-0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市财金贸易委员会等单位《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体改委、晋城市财金贸易委员会、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晋城市税务局、晋城市物价局、晋城市人民银行、晋城市城建局、晋城市规划局、晋城市公安局、晋城市卫生局、晋城市教委
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了用好、用活、用足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使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在近期内有较快的发展,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一件大事来抓,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认真负责地落实省委(1991)30号文件规定,不得自行制定不利于个体和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文件、办法和规定。对近几年已经下发的文件、办法和规定,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与25条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二、尽快发展我市各类市场或综合性市场。各级政府都要为兴办市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坚持人民市场人民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提倡乡镇、村、工矿企业办市场。在近期,市区建几个规模较大的“候马市场式”的综合性集贸市场;建立二至三个蔬菜、瓜果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起旧货、粮油等专业市场。各县区和所有明星乡镇所在地,必须建立起较大规模的综合性集贸市场。对传统庙会、集市,要鼓励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不断扩大规模及福射面。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抓好市场建设。

  三、要制定鼓励个体、私营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的优惠政策。公安部门要优先为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办理身份证,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外来经营者的临时户口和刻制印章等困难,进入市场的个体摊点可适当减少上交工商管理费用。工商部门要在市场较集中地开办市场托儿所,并与有关部门合作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可自行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含工、农、中行及城乡信用社),经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后发给“开户通知书”办理开户,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中收入的现金交存开户银行后,支用现金时,开户银行在其交存的现金额度内给予方便,保证支取。

  五、各级财贸、商业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除省政府规定必须实行批发经营许可证制度外,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社会和市场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下,自行决定其生产加工、销售服务范围和方式。对申报实行批发经营或批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审批手续上要进行简化,在审批时间上给予方便,严禁卡压刁难,拖拉扯皮。

  六、国合商业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业务。各批发企业对前往进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在供给商品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和其它批发、零售企业同等对待,并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国合商业代购、代销和推销国家规定放开的商品和其它农副产品。

  七、要积极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有利于我市工农业生产,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的行业发展。要鼓励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鼓励发展饮食、修理、服务等方便群众生活的行业;重点扶持农副产品加工业、养殖业、信息、科技、修理、建筑、运输等服务性行业。各财贸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对从事重点扶持的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要优先供给商品货源,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认真负责地做好私营企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八、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农副产品提供方便,并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引导进入指定市场交易,在确保国家征购任务完成前提下,粮食市场常年开放,允许个人经营粮食。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进城销售家畜、家禽、肉、蛋、水产品及瓜果蔬菜等农副产品,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关卡,强迫收购,阻止农副产品进城。

  九、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遇有风、火、震、水等自然灾害损失,扣除保险赔偿金外,经营仍有困难的,可报请县区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私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下一年度的税前所得中给予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凡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减免所得税五年;凡新办的生产型、科技开发型私营企业,以及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军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照顾。私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取得的外汇留成额度调剂收入,通过国家外汇调剂中心按国家规定办理的免征所得税;私营企业接受外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价值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月份起,在1至2年内,由省税务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归国华侨用侨资办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其侨资占投资50%以上,可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对从事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县区税务机关批准,可定期给予减免税照顾。
  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安排归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人的福利性生产企业,安置:“四残”(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4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五年;个体工商户安置二人(含二人)以上免征所得税五年;不达比例,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每安置二个残疾人,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税前利润中扣除1200元。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私营企业兴办安置城镇待业青年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办并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超过职工总数60%,实行查帐征款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二年;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二年。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当年新安置待业青年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私营企业,每安置一人,税前实现利润扣除1200元。所得税照顾。对城镇待业人员和在贫困地区从事生产、科技开发的个体工商户,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二年。私营企业从银行(信用社)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按实列支,对从民间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流动资金借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私营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费,允许在缴纳所科税前的利润中列支,私营企业从事技术而取得的收入,经省税务局审批,在三年内该项所得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私营企业投资者,将企业税后留利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各级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应制定具体的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认真做好城市管理,城市法规和维护城市设施宣传工作的同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从市容、道路、交通实际出发,强化管理、取缔无证摊贩,对不服从管理者依法予以制裁。同时可根据情况适当安排饮水、图书摊位,并主动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物价部门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并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正确运用价格杠杆,用足,用好物价政策,提高经济效益。
  对高于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一定要放开搞活,前几年为控制物价上涨而实行的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和限价管理等措施。除议价粮油、肉、蛋、菜等少数商品继续实行外,其余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行定价,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规定从事放开商品的批发业务,其批发价格可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核定,物价部门不予干预。坚决制止乱收费,无论任何单位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依证收费,凡末经批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凡未经批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物价部门检举揭发,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二、敞开大门,鼓励全国各地个体,私营工商户来我市经营,对外地来我市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半年内管理费可减免50%;对城镇待业青年和贫困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开业一年内可适当减免管理费。同时,对我市私营企业名称的核准上可以适当放宽,对规模较大,以生产省优、市优产品为主的企业可寇以市名,其它可寇县、区名。

  十三、要充分发挥个体经营在交通运输中的补充作用,交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参加客货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对个体私营企业户申请开业审批要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对偏远山区的客运业户,在运管费、附加费的征收上给予优惠。

  十四、要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各有关部门教育工作人员公开办证制度,依法收取税费,严格办事纪律,严禁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吃、拿、卡、要。在市场较集中地要设立监督政府工作的举报箱,对严重以权谋私、敲诈勒索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十五、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文明经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照章纳税交费。不哄抬物价, 不欺行霸市,不强买强卖。特别是从事饮食业和医疗卫生业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等卫生法规,并自觉服从卫生执法部门的管理。

  十六、加强对集贸市场的领导,维护市场秩序。要注意发挥个体工商者协会的积极作用,在规模较大的综合性集贸市场,要设立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工商、公安、城建、税务、物价、计量和卫生部门组成,由市综合治理办公室派人负责组织协调,提高综合服务功能。
  以上规定如无不妥,请批转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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