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22 生效日期: 1995-05-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方原有的房屋土地、新征用(使用)、划拨的土地、租赁的房屋场地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均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属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
  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不含浦东新区),向市房地局土地费管理所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浦东新区范围土地的,向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减免,除按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其他部门无权减免土地使用费。
  四、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本通告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
  五、应缴未缴土地使用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企业要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缴纳的企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