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2 生效日期: 1995-05-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上海市第六届党代会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市区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平方米的战略目标,加快解决本市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市住房解困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改无偿解困为有偿解困;改单纯行政解困为社会多元解困;改统一政策、统一办法解困为根据解困对象的不同收入水平采用不同的政策、不同的办法解困。


    第三条 全市住房解困目标是:到2000年解决市区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其中1998年前基本解决在经税务部门和主管局(区)认定连续三年亏损企业(单位)工作的、根据收入线划分标准确定为低收入的、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三困”对象。分年安排如下:1995、1996年侧重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1997、1998年侧重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01至3.5平方米的困难户;1999、2000年侧重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51至4平方米的困难户。各单位可以根据房源、资金和住房困难户的经济能力,不受以上分年安排的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对象提前达到解困目标。


    第四条 解困范围。截至1993年12月31日,居住在本市市区范围,有市区常住户口,不论其居住的是公房、系统房或私房,不论在职、离退休或无工作单位(包括个体户),凡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户困难户和无房户,都属于解困范围。
  凡领有结婚证书、男女双方年龄总和在56周岁以上,婚后无房,分住在单位的办公或业务用房、集体宿舍,且双方户口按规定分别报入集体户口;以及全家按政策回沪(如平反冤假错案、刑满释放、插队落户、支内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已报入市区常住户口,因无房暂时居住在单位的办公或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在非直系亲属及朋友家的,均可作为无房户解困。

 

第二章 解困步骤和方法

    第五条 解困登记。按照市解困办《关于调查登记本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通知》(沪解办发94第6号)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在登记立卡、摸清情况后,均应制订住房解困实施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区、局制订的解困计划,报送市解困办。解困计划确定后,各单位要层层建立责任制,保证计划的实现。


    第七条 各单位在实施解困计划中,应填写市解困办和市统计局制发的住房解困统计的报表,按月向所属区、局上报,由区、局汇总后报市解困办和主管委、办。


    第八条 在关单位在落实解困责任方面意见不一致时,应从关心职工和居民住房困难出发,自行洽商解决。洽商不成时,如属同一区、局的,报区、局决定;不属同一局的,局与局之间应先行洽商解决,洽商不成时,属同一委、办的报委、办决定,不属同一委、办的,委、办之间再行恰商解决,洽商不成时由市解困办协调决定。
  区与区或区与局之间意见不一致,洽商不成时,也由市解困办协调决定。

 

第三章 解困水平、收入线划分及解困途径

    第九条 解困后的人均居住面积应不低于4平方米;对领有《独生子女证》的,解困时可照顾增加居住面积4平方米。


    第十条 单位根据不同的家庭人口规模,划分高、中、低三种收入线。收入线划分依据,参照公积金和计算养老保险金的工资基数即工资总额(私营企业主、个体户按实际收入)。1995年不同规模家庭年收入线的划分表,由市房改办与有关部门测定后公布。今后将根据工资增长和房价上涨指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收入线确定相应的解困途径。其中,高收入者通过市场解决,中低收入者买房或租房的房源主渠道由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提供。对“三困”对象,其中困难户立卡单位为市属单位的,根据困难程度,建房资金由市给予一定补贴;立卡单位为区属单位的,根据困难程度,建房资金由区给予一定补贴。

 

第四章 解困房源筹措渠道

    第十二条 全市解困按平均每房净增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约需300万平方米净房源。其中,除由市场和系统单位提供解困房源外,需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解困房源。
  (一)立足自己,通过自建、参建、联建等途径,积极筹措房源,确保解困。凡是有房源又有困难户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优先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
  (二)发展安居房。安居房源由市建委会同市房改办、市住宅局、市解困办拟定分配方案,出售给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或有关单位,用于解困。(详见即将公布的《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三)成立解困住宅合作社。住房困难户相对集中的单位,要鼓励困难户走集资建房的道路,成立解困住宅合作社解决住房困难。
  (四)征购平价房。由市解困联席会议委托市解困办,向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上一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包括以参建、代建等名义转让的面积)每年征购20%的平价房。
  1.征购范围。凡在本市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包括本市的以及中央单位、驻沪部队、外省市在沪的房地产公司等),不论其工商注册在何地,均应承担平价房的征购任务。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部分按规定征购平价房;以土地批租和补地价开发房地产不征购平价房。
  2.征购办法。由市计委、市房地局对全市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核定每年销售面积,计算出应征购20%的平价房源面积并通知有关房地产开发单位,同时抄送市解困办。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核定的平价房建筑面积提供清单报市解困办,同时抄报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地产局备案。
  3.征购地段。为有利于解困和方便住房困难户家庭的生活,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的平价房原则上限定在东起军工路,西到哈密路、真北路,南起莘庄、长桥路,北到长江西路,浦东止杨高路、上川路两侧的市区范围。如不能以现房提供的可以交纳资金冲抵(资金交纳额度为平价房同市场价房的差额款),然后由市解困办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开发建设或购买商品房用于解困。
  4.征购价格。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的平价房,不论是多层或高层,在适当考虑地段级差的前提下,统一计价收购。市解困办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核定公布一次价格。1995年的价格按照经有关方面核定的1994年成本价计算。
  5.征购期限。自1995年开始,按上一年商品房销售面积的20%向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每年征购平价房。有关房地产开发单位务必在当年的12月底以前如数提供平价房源。对不按规定提供的,将采取行政制约措施直至注销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6.征购用途。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的平价房,由市解困办统一平衡安排后出售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或有关单位,专项用于解困,做到房源公开、分配公开、销售公开。对其中套出的旧房,安排给有关单位用于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解困。

 

关联法规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解困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审议平衡全市解困计划、房源、资金等事项。市解困办的主要职能是:
  (一)会同市房改办制订不同时期的具体解困政策,确定分类解困的收入线标准;
  (二)会同市住宅局、市房改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土地供应、住房公积金购房抵押贷款与解困计划的衔接工作;
  (三)负责归集和统筹安排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每年提供的20%平价房源的工作;
  (四)指导、协调各系统、各部门的住房解困工作。
  各区政府和各委、办、局以及中央、外省市在沪机构也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住房解困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落实专人负责。各级监察部门要为住房解困保驾护航,确保解困工作的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利用户口迁移、住房分户等手段人为造成的住房困难户,不予登记解困,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解困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解困办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有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