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1]83号
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内接待工作的管理办法》,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经9月9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讲座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坚持“一要热情,二要勤俭”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分口接待“的办法,既能搞好对内接待工作,加强“窗口”建设,又能纠正和防止接待工作中标准过高,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因些,各单位要贯彻“过紧日子”的精神,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切实把对内接待工作做好,以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晋城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内接待工作的管理办法
我市对内接待工作主要是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召开大型会议和为来市办理公务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服务的。对内接待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对内接待服务部门是社会风气的气象站、文明礼貌的僚望台,地方声誉的嗽筒、经济建设的联络桥。因此,接待工作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是关系到我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生产建设能不能顺利进行,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问题。为了使我市对内接待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对内接待工作的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对内接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一要热情,二要勤俭“的原则,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制止和纠正接待工作中标准过高、铺张浪费的现象,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接待原则
我市对内接待服务工作,在节省人力、财力、物力的原则下,采取“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口接待”的办法。凡属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的接待对象,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各系统、各部门的接待对象,由各单位负责对口接待。
三、接待范围
1、凡中央、国务院、省、地(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市调查情况、检查工作、出差办事的;以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名义邀请来我市活动的专家、学者、记者、知名人士等;以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名义出面承办来市的报告团、参观团、慰问团、考察团,均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
2、负责承办市级以上大型会议的总务后勤事宜及接待工作。
3、凡属各部、委、局、办系统的客人,由各单位按接待标准进行接待。如需市级领导出面接见、宴请等,也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四、餐食标准
1、就餐标准:省军级以上、地师级、县处级的客人每人每天分别按10元、8元、6元标准就餐,本人交4元。
2、宴请标准:省军级以上、地师级、县处级人员一次每桌分别不超140、120、100元。
3、邀请的专家、学者、记者、科技人员讲学、作报告、进行业务指导和咨询,请英雄模范人物作报告等,可参照第一、二条规定的标准安排,但已支付酬金的,原则上不再招待。
4、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客人在十人以下,陪餐人员不得超过二人;客人在十人以上,陪餐人员不得超过十分之二。陪餐人员每餐自交伙食费4角。
5、凡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的客人的就餐补助和宴请费用,均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各系统各单位接待人的费用,各接待单位必须及时与宾馆、招待所结算。
6、会议就餐严格按会议就餐标准安排。
五、接待服务
1、住宿: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规格,由宾馆、招待所统一安排,离所时自行结算住宿费。
2、用车:副地师以上领导干部需要用车,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条件给予安排。领导干部集体活动或召开大型会议需要用车时,尽量安排乘坐大、中型轿车。
3、招待:接待客人,会议室、会客室、客房不备烟洒、饮料、水果和其它食品用于招待。如特殊情况需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接待部门方可办理。
4、禁止馈赠礼品:严禁用公款向上级领导和随行人员馈赠礼品,包括试用品、土特产;不代购紧俏商品和优惠价格商品。
六、接待活动
1、各级领导干部来晋,除负责接待的少数同志坚持正常迎送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参加迎送。
2、凡属市级接待的服务对象需要组织参观的,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情况统一安排。
3、接待客人需看电影、看戏或参加其它文娱活动的,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出面联系,费用由客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