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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耕地占用税全面实行预征税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28 生效日期: 1991-05-2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把耕地占用税尾欠税额降低到最低限度,真正做到耕地占用税征收年税年清,不留尾欠,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1)4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可实行“预征税款”的办法和省财政厅(1990)晋财农税字第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将“预征税款”的有关事项通过如下:
  一、凡申请用地(不论是耕地或非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在向当地土地部门递交申请征地时,要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递交一份。财政部门在征得土地部门同意给用地单位上报或批用时,财政部门要按照申请占地单位计划占用数,按当地税额标准全额预征税款。土地部门应凭财政部门的耕地占用税预缴税款收据,再逐级上报审批土地。否则不得上报审批。

  二、凡申请建方占地的农户,不论是耕地或非耕地、宅基地等,乡(镇)在接到各行政村送交的建房申请后,根据县土地部门下达的占地指标提出意见,由财政所先预征税款并签注意见,然后送交县土地局审批,下达正式占地通知;未经财政所签注意见的,县土地避不予办理占地事宜。

  三、各级政府下达征(占)地批复文件之后,要同时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到实地查看,根据实际占地情况,办理税款结算手续,多退少补,正式纳税人开据耕地占用税完税征或免税凭证。在办理税款结算时,如银行为计息的,要连本带息一次和预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结清。

  四、今年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已明文规定:铁路正线以外的临时占地,取、弃土占用耕地,要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此,候月铁路在我市境内占用的临时用地等,要根据各地的征税标准也应实行预缴税款的办法。此项税款可按规定的分成办法,直接解入各级金库。临时占地时间由各县(区)协商确定。

  五、今后各级计划和主管部门在批准基建项目时,所下达的投资规模,均应把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纳入概算之内。对有财政拨款的欠税单位,财政部门应采取转帐方式抵缴所欠税款。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征税,督促土地、银行、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做好耕地占用税的收缴工作。对屡催不交的纳税单位,要按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银行部门要依据财政征收机关填的耕地占用税“扣款通知书”强制扣缴,及时划转报解。
  有关耕地占用税会计处解制度,由市财政避另作规定。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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