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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10 生效日期: 1991-02-1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1]30号

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原则,是关系到经济稳定发展、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大事。几年来,我们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安全生产形势很不稳定,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责任,实行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地控制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1、各县(区)长、乡(镇)长、村长、矿长及市、县(区)两级煤炭管理部门的行政正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
  2、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主要责任是:
  (1)市、县(区)长的主要责任是:分别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和同级经委、煤炭等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和劳动部门安全监察开展情况,及矿管部门治理整顿采矿秩序,保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安全工作的相应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市政府每年至少要专门研究两次全市安全工作,各县(区)政府每年至少要专门研究四次全县(区)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每季至少要向市政府汇报一次安全工作。
  (2)乡镇长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监督、检查乡镇安监站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煤矿生产和安全情况,定期深入煤矿和井下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情况以及安全设施的配置;对私开矿井的取缔负直接责任;每两月至少向县(区)政府或县(区)有关部门汇报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3)市经委主任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全市工矿企业开展春、夏、秋、冬四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督促落实。
  (4)市劳动局长的主要责任是:负责事故的查处,负责对煤矿特别是高瓦斯矿的监察,对矿长安全资格进行审查认可,对电工、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等特殊工种培训。
  (5)市煤炭局长、安监局长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抓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矿长的培训和瓦斯员、安全员、探水员、放炮员、通风员等特殊工种的培训。负责对市属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全市煤矿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负责监督检查越界越层开采,协助矿资局查处私开矿。
  (6)市矿资局长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建立完善矿、队、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种岗位的操作规程,经常深入井下检查通风、机电、防瓦斯、防顶板、防透水、防煤尘等设备和设施,检查火工品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二、始终不渝地贯彻“安全第一” 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3、各级领导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真正确立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牢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以安全为主,只有安全,生产才能顺利进行,以安全生产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4、今年起,在全市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5、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委、劳动、煤炭、矿资、公安、农机等部门签定;各县(区)政府与各县(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签定;市经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同市属煤矿签定,并与县(区)对口的管理部门签定;各县(区)经委牵头,由煤炭局与县(区)营、二轻煤矿签定;乡镇政府与乡镇及村办煤矿签定。各煤矿要把安全目标层层分解承包到采煤队、班组以至每个矿工头上。
  6、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工作目标、管理目标、考核及奖惩办法。安全生产目标、工作目标和管理目标要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确定。各级、各部门、各煤矿要制订了实施目标的具体措施。
  7、各级经委和劳动部门负责定期协助政府检查目标的执行情况,帮助各目标执行单位完善措施,确保目标的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要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层层签定完毕。

  四、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安全管理队伍
  8、从煤炭管理职能部门的领导到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高,特别是在配备煤炭局长、安监局(科)长、重点乡镇安监站长和矿长时,要严格按以下标准配备:
  (1)市、县(区)两级的煤炭局长、安监局(科)长要年富力强,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心,中专以上煤炭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煤炭工作五年以上,既精通管理,又精通技术,不图名、不图利,工作吃苦耐劳,积极肯干,热爱本职工作。煤炭局的生产、安全副局长也要按此标准配备,使煤炭局真正形成一个专业知识高、安全意识强、整体素质好、团结一致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对整天无所事事,闹意见,不安心工作的要迅速撤换。
  (2)煤矿矿长要年富力强,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心,有强烈的安全感,组织协调能力强,懂管理,懂技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煤矿的生产、安全副矿长也要按此标准配备。同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特别能战斗的矿级领导班子。
  (3)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和政策性要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身体健康,能坚持经常下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9、煤矿矿长要保持相对稳定。市、县(区)营及二轻煤矿矿长在任职前,必须取得煤炭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证和劳动部门的矿长资格审查证。县(区)营、二轻煤矿矿长在任免前要征求县(区)经委、煤炭局的意见。乡镇煤矿矿长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五年以上,经过市煤炭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取得矿长资格审查证。乡镇矿长由乡镇党委、政府推荐,报县(区)煤炭局考查、任免;村办煤矿矿长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党委、政府审查,报县煤炭局考查、任免。

  五、加强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投入,改善安全装备水平,增强抗灾能力
  10、根据省政府晋政发(90)79号文件规定,由市煤炭运销分公司收取的吨煤十元生产补贴款由市煤炭局集中管理使用,其中20%要用于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建设。根据省煤炭厅晋煤安字(90)第153号文件规定,市、县(区)煤炭局分别收取的煤矿维简费和煤矿提取的维简费,用于安措的部分不得低于25%。以上提取的安措费,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11、市、县(区)煤炭局收取的安措费,要有计划地集中使用。今年,市、县(区)煤炭局要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设施全面调查,按轻重缓急,分类排队,首先集中用于事故隐患较大、问题比较突出、急需解决的煤矿。各煤矿安措费要提够用足,确实投入到防瓦斯、防透水、防冒顶等主要安全技术设施上。
  12、各级政府每年要对生产补贴款和维简费,特别是安措费进行一次认真严格的检查,对没有提够,没有按规定上交或挪作它用的,一经查出,就要严肃查处,直接追究煤炭局长、矿长和有关当事人责任。

  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13、坚持安全工作从基层和经常性工作抓起的原则,夯实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煤矿要在短期内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重点是把制度和规程落到实处。
  在防瓦斯方面,通风系统必须完善合理,回采工作面要真正形成通风系统,对风门、风墙、风桥、密闭和局扇、风筒等通风设施要加强检查,严格管理,高质量,严要求,保证井下一切用风地点有充足的新鲜风量。要以风定工作面、以风定产。凡通风系统混乱、跑风漏风严重、风扇和风筒管理不善,或出现循环风、微风、欠风、无风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和作业。严格落实放炮前检查、装药前检查、放炮后检查的“一炮三检”制度,严禁违章放炮。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空班漏检。特别对高瓦斯井,凡采用旧的高落式、仓房式采煤方法的矿井,要加强工作面的支护数量和质量,留足保安煤柱,同时要增加瓦斯检查次数,并要注意对旧的高落式、仓房式采煤工作面顶部瓦斯的检查。各煤矿要按规定配齐合格的瓦斯检查仪器和瓦斯检查员,建立严格的瓦斯检查、公布、审签制度,防止空班漏检,否则不准生产,强行生产要追究矿长的责任。严禁明电、明火作业,严禁使用失爆的矿灯,严禁非防爆的机电设备或已失爆的设备下井,严禁地面中性点接地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井下供电变压器也禁止中性点接地。放炮作业要严格按规定充填炮泥,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都严禁放炮,高瓦斯矿必须采用水炮泥。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利用电钻插销或以其它方式引爆放炮。
  在防透水方面,要按规定配齐探水设备和探水员,按期探水。要有健全的探水制度和探险水记录,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凡是没有探水钻或不进行探水的坚决停止掘进。
  在防冒顶方面,要加强支护,加强观察,特别是对顶板不好的,要增加支护数量和质量。各级物资部门要积极帮助煤矿保证坑木的供应。
  14、加强火工品管理。要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 十四条规定,,建立火工品专用仓库。凡是没有建库的3万吨以上乡镇煤矿,要在今年底建成;凡是没有建库的3万吨以下乡镇煤矿,要在明年六月底前建成。建成后,必须凭县(区)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所在地县区、市公安局审查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使用。未按规定和时间要求建库的煤矿,要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严格火工品的供应渠道,必须经市以上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严禁违法购销,严禁从河南等地购置火工品,严禁自由买卖。在储存、购销和使用火工品中,发生违购、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要严肃处理矿长及有关人员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加强煤矿现场管理。重点是对井下生产所需要的设备、器材,要定人、定机检查修理,特别是对防爆、瓦斯、通风和防探水设备要经济检查测试,保证设备处在良好准确的工作状态。对这些设备和危险点要有明确标志。井下物料要存放整齐,使用方便。每一生产矿井必须有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设备配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储量计算图。对井下各个采区、工作面、大巷要随时清扫和消除浮煤,并定期冲洗刷浆,做到井下巷道清洁整齐。
  16、进一步加强班组建设。
  (1)加强班组建设是搞好煤矿安全管理的关键。因此,首先要选拔好班组长,要把年纪轻,文化素质高,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懂管理、懂技术,吃苦耐劳的矿工选拔到班组长的岗位上来,特别是要明确班组长的职责和权力。班组长有本班组工种调配权、安全生产指挥权、奖金分配权、违章违纪惩罚权、消极怠工处理权、短期事假批准权、浮动升级建议权。
  在安全生产方面,班组长要经常对矿工进行安全常识的教育,开好班前会,及时了解掌握矿工的心绪变化,做好疏导、说服教育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后,班组长要及时向队长、矿长反映,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班组长有权停工或拒绝下井。在遇到危急情况时,有停止生产、撤出人员的紧急处置权。
  (2)要提高班组长的政治、生产待遇。井下一线的班组长可以浮动半级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要比二、三线高,在住房、提干、子女就业、入党、入团、转固定工、评劳模、晋级等方面要优先考虑。
  (3)各县(区)煤炭局要把班组长的业务知识培训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制订规划,分期分批进行脱产正规化培训。目前要重点抓好井下一线班组长的培训。各煤矿要根据班组长的个人素质,有计划、有步骤地选送班组长参加脱产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逐步实行班组长持证上岗。今年内乡镇以上煤矿井下一线班组长全部培训一次,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明年前半年所有村办煤矿井下一线班组长全部培训一次,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七、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17、各级安监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深入井下,亲自察看,严格检查各个环节,对不符合规程要求和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限期整改。检查后要认真填写三定表,实行双向签证制度,把检查项目、改进意见、整改期限一式三份填写,安监员、矿长或安全副矿长和班组长签字后每人保存一份,以便对照检查、整改。安监人员草率从事,不认真检查,对所查矿井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指出或未提出改进措施,一旦造成事故,要直接追究安监人员的责任。安监人员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按期整改的,要直接追究矿长和班组长的责任。

  八、加强各级人员的培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18、市煤炭局每年要举办矿长业务知识培训班,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今年乡镇以上煤矿矿长全部培训一次,明年前半年村办矿矿长普遍培训一次,培训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并经劳动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上岗。今后在新矿长任职前,首先要进行培训,不经培训,一律不准担任矿长职务。
  19、瓦检员、放炮员、安全员、通风员、电工、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等特殊工种必须经县(区)以上煤炭、劳动部门分别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瓦检员、放炮员、安全员、通风员等由煤炭部门培训。电工、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等由劳动部门培训。今年内要对特殊岗位的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整顿,对已参加过县(区)以上部门培训,并已合格者进行复查,重新考核,重新认定。对目前在岗而未参加过县(区)以上培训或虽参加过培训但不合格者要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复查、培训合格后发给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今年内乡镇以上煤矿特殊工种均实现持证上岗,村办煤矿特殊工种在明年前半年全部实现持证上岗。
  20、新工人入坑前必须经过专业知识。二轻以上煤矿的新工人,由矿上自行组织二十天的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证书,方可下井。乡镇及村办煤矿的新工人,由矿上聘请县营以上煤矿有经验、懂管理、懂技术的老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经乡镇安监站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方可下井。新工人下井后的第一个月,要由有经济的老工人带领实习,然后方可上岗。新工人培训要建立档案,不经培训上岗,按违章指挥论处。发生事故后,由矿长承担全部责任。
  21、市、县(区)煤炭局要在今年内编写出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应知应会的安全常识,发给全市各类煤矿的全体职工和家属,做到人人皆知。

  九、加强救护人员的严格训练,增强抢险救灾能力
  22、市、县(区)两级救护队要经常进行常规性训练和实战演习,提高救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能力。常规性训练每周进行一次,实战演习每半月进行一次。

  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3、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根据全市工矿企业开展春、夏、秋、冬四季安全大检查的工作重点,按季提出各类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提纲,并编写安全生产常识手册,发至每个煤矿职工家属手中,由市、县(区)经委、煤炭、劳动和矿管等部门通力合作,组织实施,市、县(区)新闻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全市各类煤矿的全体干部职工作和家属,开展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大力发动矿工家属配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把矿工家属区变成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第二课堂,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对各类煤矿要抓好两头,带动中间,树立典型,鞭策后进。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搞得好的集体、个人和家属,对搞得差的单位,要集中组织矿领导学习,提高认识,学习所需经费由搞得差的单位负责开支。每季至少要评比一次,对差的单位集中组织学习一次。

  十一、其它
  24、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贯彻。
  25、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26、本规定解释权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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