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会[1995]29号
根据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7号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的精神,结合本市的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提任的主任及副主任会计师以及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转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和副主任会计师年龄一般掌握在65岁以下。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及副主任会计师的任免需报请市财政局批准。
根据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7号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的精神,结合本市的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提任的主任及副主任会计师以及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转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和副主任会计师年龄一般掌握在65岁以下。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及副主任会计师的任免需报请市财政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