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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患病及因工负伤住疗养院伙食补贴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0 生效日期: 1995-05-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沪工总保[1995]50号
   根据近几年市场主、副食品价格变动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职工患病住疗养院(所)的伙食补贴调整为每人每天5.00元;其中职业病患者及因工负伤者住院的伙食补贴调整为每人每天不低于6.50元。
调整后的基本伙食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天8.00元。职工患病住院个人自理部分每天不低于3.00元;职业病患者及因工负伤者住院个人自理部分每天为1.50元。
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
(此件请转发所属基层、行政、工会、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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