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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分行关于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08 生效日期: 1990-11-0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分行《关于对我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是贯彻向农业倾斜政策,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粮棉油生产发展和保证国家分配的收购资金专款专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证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掌握资金情况。财政、银行、收购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保证各自主管的专项资金按时归位,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在旺季收购中,要定期召开收购资金协调会,及时解决收购资金存在的问题。要坚决杜绝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发生,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分行关于对我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报告

一九九0年十一月三日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管理和人民银行总行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保证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不给农民打白条,我们拟了《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附后)。实施收购资金专项管理,对于贯彻农业倾斜政策,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粮棉油生产发展和保证国家分配的收购资金专款专用,克服淡季转移使用,旺季资金不到位,形成收购资金硬缺口,迫使国家增加货币投放,进面影响市场物价等方面,都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施收购资金专项管理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银行、财政和收购企业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保证各自主管的专项资金按时归位,专项使用,才能达到专项管理的目的。
  现将《晋城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报上,如可行,请批转各县(区)政府、银行、财政、各收购企业,从今年秋季收购开始执行。
附:关于晋城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0年十一月三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业倾斜政策,保证我市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旺季收购资金的需要,根据总、分行的有关规定,从今年开始,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专项资金管理的对象
  鉴于我市主要农产品粮食棉花油料收购量大,资金使用集中的特点,为保证重点,目前暂对收购中用于粮食的农业税折粮,合同定购、议顶平、议转平和棉花、油料合同定购所需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外贸出口物资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二、专项管理的资金构成
  粮、棉、油收购资金构成是:(1)季节性下降到期归位的贷款(包括人民银行收回的再贷款和专业银行收购淡季周转使用的资金);(2)收购部门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压缩不合理占用,专业银行发放的粮、棉、油贷款转存款;(3)财政部门应拨的粮食加价款和政策性补贴;(4)专业银行当年系统内分配的主要农产品收购规模的资金;(5)其他用于收购的资金,如拆入款项。上述五方面的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分别由收购部门、财政部门、专业银行、人民银行分别落实。

  三、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对粮、棉、油收购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项管理、钱物结合、按期归位、保证收购”的原则管理。各银行、财政及收购部门都要把收购资金作为安排的重点,优先保证,统筹安排,在资金管理上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粮、棉、油贷款与库存总值同升同降。旺季收购前各环节资金必须按期足额到位,不留缺口,严禁挤占挪用。

  四、专项资金专户管理
  为保证收购资金及时到位,实行三个层次专户管理:一是专业银行在同级人民银行设立专户,即“收购资金存款”,“收购资金贷款”专户,“收购资金存款”其资金来源;专业银行内调拨的收购资金、人民银行发放的短期贷款转存。“收购贷款”其资金来源;专业银行内调拨的收购资金、人民银行发放的短期贷款转存。“收购贷款”为人行发放的收购短贷。各县(区)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专业银行收购资金的监督、检查、稽核,确保专款专用。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设立的资金专户,其资金来源为财政予拨的各种收购补贴款项,支出只准用于收购部门。三是收购单位在其开户银行设立的收购资金“存款”“贷款”专户。“存款”专户的资金来源;财政拨入的补贴款项、开户行发放的收购贷款转存资金、收购部门本身补充的自有流动资金和挖潜降资、压缩不合理占用的资金等。“贷款”户为专业银行向收购单位发放的贷款。各开户行,负责对各收购部门的收购资金进行管理、监督使用,必须与企业其他资金彻底分开。
  各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专户和收购单位在专业银行的专户,11月底前必须设立,并将应到位的资金按规定全部转入专户。

  五、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
  (1)各专业银行对季节性粮、棉、油库下降收回的资金,要按照“先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后留作正常周转”的原则办理。各专业银行县(区)支行,要及时将粮棉调销转化的资金按其贷款下降数自动转入在人民银行设立的收购资金专户中,并自下而是归还同额收购短期周转资金。专业银行要首先归还人行的短期收购贷款。各县(区)人民银行要监督和检查专业银行的专户资金使用和收回情况,并有权主动扣转季节性下降的资金(视同收购贷款下降部分同额扣转收购专户)。如粮、油调销正常,而归还人行的短期贷款不达50%,人民银行要从专业银行存款户主动扣回,并按这部门贷款实际拖延归还的时间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剩余留给专业银行的短期周转部分,在旺季收购之前(即每年五月底和十月底)必须足额归位,不得拖延留缺口。
  (2)对于粮、棉、油实际收购量超过计划而需增加的资金,主要由专业银行在当年新增贷款规模中优先解决。即在保证存款支付(人行各县支行可用存款备付率的最低下限3%进行考核)的前提下,首先安排收购资金。如收购资金仍不足时由人民银行适当增加短期贷款协助解决。
  (3)财政部门拨付收购单位的政策性补贴和加价款,各县(区)人民银行会计及国库部门要严格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于不能按期足额拨付粮食加价款和政策性补贴,不执行调拨、销售计划,贷款不及时结算或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要按超储积压和不合理占用处理。对于各环节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正常收购的,要追究责任,已被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要于十二月五日前进行一次彻底清理、限期收回,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4)由于粮、棉、油调销而形成的专业银行间的资金换位,必须执行“款随物走,及时清算”的原则,资金由调入行解决,或采用双方拆借,人民银行调整再贷款解决。
  (5)承担支持收购任务的专业银行要用了用活现有信贷规模和资金,搞好辖区内信贷规模和资金的调剂。对收购粮、棉、油贷规模不足的基层行处可以边贷边报,但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并保证不得挪作它用。专业银行各市行要加强监督、考核、搞好资金、规模平衡。
  (6)主要农产品收购的贷款限额要单独考核。专业银行要在十一月底以前设立“粮、棉、油收购贷款”科目,并在项目电报月报中增设“粮食收购贷款”、“棉花收购贷款”和“油料收购贷款”三个附报项目。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粮棉油贷款的利息补贴,以企业在专业银行开立的“贷款”专户正当运用额为准。
  (7)收购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召开收购资金协调会,做好配套服务。对各环节应到位资金进行监督落实,保证不给农民打“白条”。哪个环节由于资金不落实而发生问题,由哪个不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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