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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收限制袋装水泥扶持散装水泥保证金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1 生效日期: 1999-05-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计委陕西省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最近,由陕西省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有关部门及水泥企业认真贯彻《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征收限制袋装水泥扶持散装水泥保证金的暂行规定》。现将此全文公布如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做好我省限制袋装水泥扶持散装水泥保证金(以下简称“限袋扶散保证金”)的征收工作,促进我省散装水泥的发展,根据《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按照《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凡使用水泥总量达到500吨以上的,使用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用量应超过50%。


    第四条    为了加大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力度,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陕政办发(1997)第32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商品混凝土发展意见的通知》。在文件规定的单项工程和施工范围内使用商品栓砼,从根本上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第五条    “限袋扶散保证金”交纳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水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交纳。对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设项目,如公路、桥梁、大坝等按工程项目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交纳。


    第六条    “限袋扶散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项目的隶属关系(中央在陕建设项目含在省属项目之内)向同级散装办交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向计划(含经贸)部门申请批准开工或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交纳“限袋扶散保证金”。“限袋扶散保证金”直接交纳到各级散装办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户。建设项目具体把关部门由同级散装办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八条    “限袋扶散保证金”交纳票据一式四联,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票据正中上方套印“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章,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收据,第三联为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留存,第四联为记帐凭证(附表一),根据由省散装办管理。


    第九条    “限袋扶散保证金”的退还。“限袋扶散保证金”(连同利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15日内,根据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砼比例予以全部、部分或不予退还。凡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砼比例超过水泥总使用量50%(含50%)的,全部退还(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单项工程进度退还);低于5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掉“限袋扶散保证金”的5%,退还剩余部分;低于30%(含30%)的,不予退还。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施工企业,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砼的有效发票(或复印件)到同级散装办办理“限袋扶散保证金”退还手续。建设单位在申请退还“限袋扶散保证金”时,应填写“限袋扶散保证金”退款申请表(附表二),此表一式叁份,一份给建设单位,一份给同级散装办,一份留作存根。


    第十一条    剩余部分的“限袋扶散保证金”或不予退还的“限袋扶散保证金”,作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凡不具备使用散装水泥条件的项目,或只使用商品砼的单位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和散装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免交“限袋扶散保证金”。


    第十三条    “限袋扶散保证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对“限袋扶散保证金”的征收、退还、使用有异议的,可以向以上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对销售的散装水泥或商品砼,应保证供应,确保质量,准确计量。


    第十五条    各级散装办应积极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或商品砼供应中的问题,应确保供应和质量,对因客观条件导致供应不上散装水泥或商品砼的,应退还“限袋扶散保证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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