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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口径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9 生效日期: 1994-12-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沪劳综发[1994]80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支付工资报酬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企业加班加点的工资计发问题,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日工资的计算:
  日工资按加班加点当月劳动者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副贴)除以23.5天计算;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副贴等项目的企业,可按劳动者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23.5天计算。
  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也可包括月经营性奖金计算月工资收入。

  二、小时工资的计算:
  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三、企业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企业可根据以上支付原则,支付其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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