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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各执法处室、分局: 
  现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制定实施执法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实施执法责任制,对于激励约束工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学法、执法、守法,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局要立即着手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后续工作。 
  一、各级局要高度重视本责任制的实施。要按规定组成考评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认真履行职能。同时,要组织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全面把握《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考评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成员,不仅要了解执法责任的规定,还要清楚考评的标准和方法。 二、各级局要在学习研究本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把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头上,并贯彻体现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同执法工作的部署、开展、检查、奖惩融为一体。 
  三、今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要依据执法责任制进行考评,各级应取消其他的单项和综合性执法考核评比活动,保证执法的统一和规范,减轻各级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多余负担。 
  四、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有什么建议、作法及遇到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局汇报,以确保执法责任制的更好落实和进一步完善。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责任制是依据法定分工,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力义务,分别落实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行标准,进行考核评议,按照履行职责情况予以奖惩的内部行政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 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全系统推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州)局、县(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各自负责本辖区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各级局的法制机构在本级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经营和竞争行为,打击经济违法违章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认从事商事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受理、审查、核准其注册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监督管理注册行为,查处违法注册行为; 
  (二)监督管理市场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投机倒把和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行为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三)监督管理合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五)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管理商标印制,查处商标印制违法行为; 
  (六)监督管理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查处违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参与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文化、旧物等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出资为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其经营行为,指导其健康发展; 
  (八)监督管理各类广告的发布及其它广告经营活动,审批广告经营资格,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广告进行登记,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九)依法收缴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办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参加行政案件的应诉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执法干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十二)监督自身执法活动,保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实施,并向同级人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十三)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改,对下级和本级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和审查。 

    第六条   实施行政行为总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合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具体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二)着工商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查办案件时应同时有两名以上正式执法人员; 
  (三)管辖正当,合乎法定的分工和权限,守职尽责; 
  (四)坚持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原则,接受内外部监督,遵守回避制度; 
  (五)忠于法律,恪守执法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执法到位; 
  (六)有可靠的执法依据,适用法规准确无误; 
  (七)有法定的事实或条件根据及相关的证据或文件; 
  (八)执法程序和文书完备、规范; 
  (九)作出的行政决定正确、恰当; 
  (十)合乎法定时限; 
  (十一)立卷归档及时、完整、规范; 
  (十二)经得起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的检验。 

    第七条   各级局要本着正职领导负全责,副职领导在分管范围内负责,一般工作人员按岗位负责的分工,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和每个执法人员。 
 
 
第三章 考核与评议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由各级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考核评定,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法制、人教、监察、机关党委、办公室、财审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法制部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比,以不同层级的组织和个人,是否按照各自的分工和权限,忠实地贯彻执行了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责任制执法责任的规定为依据(详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表”附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考核工作以日常考核为基础,辅之以定期考核(详见“年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登记表”、“年度执法责任制考评表”)。 
  (一)日常考核主要由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办事机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主体双方,通过执法监督、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申诉、人大和政府及政协视察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新闻媒体报导等途径进行。各级局和各个执法机构及每个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执法事例,作为考评的事实根据。 
  (二)定期考核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和卷宗、个人自我总结、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每半年本级自我考评一次,上级局对下级局班子成员每年考评一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先由被考核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对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标准填写“个人考评表”,经上级主管领导按照“考核标准”对被考核人提出考评意见,交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办事机构根据日常考核记录进行核实,提出初步考评结果,张榜公布5日,征得各方面意见后,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评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考核实行100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结果,实行上级对下级承担纵向连带责任和有协作配合关系的机构与个人之间承担横向连带责任的机制。 
  (一)凡有违反本责任制行为,除对直接责任人扣分外,还要对副处(科、所)长、处(科、所)长、分管局长、局长分别按直接责任人所扣分值的15%、10%、5%、1%的比例扣分,所扣分值超过40分(含40分)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被黄牌警告的,由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二)凡有违反本责任制行为,除对直接责任人扣分外,还要对有关协作配合单位与个人按直接责任人所扣分值的10%比例扣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考评纳入部门公务员考评管理,考评实得分数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考评结果采取物质与精神并重的办法予以奖惩。 

    第十七条   部门(单位)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下的不能评为年度先进集体,个人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下的不能评为年度优秀执法人员和优秀公务员,考核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年度考核不称职执法人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正常考核得分基础上给予另外加分: 
  (一)在市(州)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或考核中,取得前三名的,国家局分别加5、4、3分,省局分别加4、3、2分,市(州)局分别加3、2、1分; 
  (二)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或调研文章在国家、省、市交流发表的,每篇分别加3、2、1分; 
  (三)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4、3分,受市(州)局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3、2分; 
  (四)行政执法工作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况,比照前三项规定适当加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评不合格者,公务员年终考核为不称职,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并依法给予处理: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 三十四条、 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 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按该四条规定处理。 
  二、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二、五、六、八项所列行为的,按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件的通知》第八、九项所列情况的,按第八、九项规定处理。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第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 五十四条第(二)、(四)项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 六十八条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四十四 、 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七、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问题之一的,按该三条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制发布后,其他各单项或综合性执法考核评比均须以此为基础,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评比应与实施本责任制考评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   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具有一定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责任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局应根据本责任制制定施行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责任制及所附考评表中所列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如有与修改或新制定的上位法有抵触的,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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