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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15 生效日期: 1990-05-1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9)73号文《转发省教委关于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义务教育工作,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我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基本要求
 1、学校网点设置符合规定,布局基本合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入学,并受完规定年限的教育。
 2、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校舍、设施、设备,按学校规模分别达到省晋教字[1988]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3、教职工数量符合编制标准。专任教师学科结构基本合理;学历合格(中师、高中)和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达到85%左右,并逐年有所增加,新增教师学历合格,其余教师有相应的教材教法合格证书;教师地位和待遇不断提高。
 4、教育经费基本做到“三个增长”。特别是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小学每生每年要达到二十元,各地应根据财力情况,力争逐年有所增长。
 5、有健全的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管理档案,小学“四率”不低于分类要求标准,并逐年有所提高。
(二)、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基本要求
 1、已经达到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
 2、初级中等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原则上七千至一万左右人口设置一所单办初中,轨制为二、四、六、规模以六、十二、二十四个班为宜,每班不超过五十人。八年制学校基本调整,在农村特别是山区视情况设置初级中等职业中学或农业中学。
 3、小学毕业生能够按时升入初级中等学校,年留级率不得超过5%,流失率不得超过3%,并受完规定年限的教育。
 4、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寄宿生有基本的生活条件;校舍、设施、设备、按学校规模分别达到《山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标准》的要求;初级农、职业中学有保证专业教学需要的设备和实习基地。
 5、教职工教师符合编制标准;专业教师的学科结构基本合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专任教师达50%左右,比例年有所增,新地教师学历合格,其余教师具有相应的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不断提高。
 6、教育经费基本做到“三个增长”,特别是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每生每年要达到三十二元,各地要根据财力情况,力争逐年有所增长。
 7、有健全的实施义务教育管理档案,初中“四率”分类达到省要求标准,流失率不得超过5%。

  二、实施步骤
  根据各地普及初等教育工作的基础和经济、文化条件的实际情况,本着全面规划,合理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质按量,稳步推进的原则,按照省政府实施义务教育进度安排的要求,我们对实施义务教育的进度,以乡(镇)为单位作了必要的调整(见附件),力争在一九九八年前分三批,用九年的时间全市达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调整后的总体规划是:
  第一批:经济、教育基础较好,条件优越的富裕乡(镇)十五个,约有三十五万人口,占全人口的18.8%。这些地区,目前已经基本达到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要在一九九0年前后达到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实施九年(或八年)义务教育。
  第二批:经济、教育基础一般的乡(镇)九十个,约有一百四十二万人口,占全市人口的75.8%。这些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一九九一年前后达到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实施五年(或六年)义务教育,在一九九五年前后达到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实施九年(或八年)义务教育。
  第三批:经济、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乡(镇)十六个,约有十万人口,占全市人口的5.4%。这些地区要力争在一九九二前后达到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实施五年(或六年)义务教育,一九九八年前后达到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实施九年(或八年)义务教育。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分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按规划分期、分批、分阶段,积极、稳妥、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对少数贫困山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可按“三二”或“四一”分段进行。各县(区)的实施方案应以当地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下达各乡(镇)组织实施,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三、主要措施
 1、理顺管理体制,落实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的实施应以《义务教育法》为依据,教育全民提高执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用法律形式和强制性措施来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要依法担负起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
(1)、理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县办高中,乡办初中,村办小学,市区主要由区政府负责,实行市、区两级办学,市、区两级管理;厂矿企业单位要按规定办学,当地政府对其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根据生源分布情况,按校划定义务教育责任区,并与学校签订责任合同书。
(2)、各县(区)、乡(镇)政府要分别同市、县(区)政府签定实施义务教育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要做到目标、任务(办学条件、师资、经费)、责任、考核、奖惩、检查六落实;对县(区)长、乡(镇)长及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规定具体指标,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各乡(镇)要把办学的任务落实到村,同村委签定办学合同。目标责任到期由上一级政府进行考评,将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和普及程序的考班次结果备案归档,作为考核干部政绩,选拨使用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1990年要全面完成各级签定义务教育目标责任书的工作。
 2、合理设置学校,多种形式办学。
  根据我市一些县(区)八年制学校和小学单人校过多的实际,今后我市要根据实事求是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学校,继续调整八年制学校,加速乡(镇)办中学或单办初中的修建、扩建步伐,办好一批技术型的乡(镇)初中,集中型的寄宿制小学,综合型的复式小学。对居住分散的偏僻山区,可适当降低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为广大学龄儿童少年提供方便。各县(区)、乡(镇)政府,教育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校布局的管理规定,按照审批制度,处理好学校的设置,保证学校布局的稳定性,合理性。
 3、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1)各级政府要依法保证国拨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并在要动财力中逐年增加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计划、财政部门作年初预算时要将义务教育作为重要项目重点考虑,预算比例要逐年增长,并保证得以实现,真正发挥其主渠道作用。乡(镇)财政要将国拨教育经费的包干部分如数划拨给学校,不得减少,不得截留,不得挪作他用。
(2)各地要根据本乡(镇)教育经费的需求量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由乡(镇)政府具体制定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办法,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税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征收,乡(镇)教委统筹安排使用。同时,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努力改善义务教育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力争于一九九0年全市彻底消灭危房;实现“一无两有”。一九九一年左右全市完成校舍、场地建设,充实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等各项工作的配备任务,实现“三配套”。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初等义务教育要继续以开展“标准化小学”和“初等教育达标乡”建设活动为主要内容,把此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3)从一九九0年起县(区)要建立人民教育基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基金筹措办法。人民教育基金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并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义务教育的奖励基金。
(4)市和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包括低息贷款,减免税收,扶持学校勤工俭学。同时要积极清理对学校的不合理摊派,适当减免社会对学校的收费。
(5)县(区)、乡(镇)两级要建立教育经费的年报、审计制度。县(区)审计局、财政局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全县(区)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控制乱收费现象,杜绝不合理开支,严肃财政纪律,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各县(区)乡(镇)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
 培养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关键。据统计,目前我市中小学教师学历达标(包括专业考试合格)初中教师占26.5%,小学教师占74.4%,仍有大批教师急待培训提高。市、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初中和小学教师的充实和提高,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扑紧抓好在职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教师培训要坚持以在职进修为主,离职进修为辅的原则,分级负责。市主要负责培训初中教师,县(区至主要负责培训小学教师。在培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时要同时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特别要加强民办教师的管理。他一九九0年起,在全市中小学范围内逐步推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员工聘任制,全面推行教职工结构资金制度,进一步优化管理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5、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
(1)为全面掌握义务教育的实施进度和普及程序,及时指导,推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按省教委晋教普字(1989)第28号文件的要求,各县(区)、乡(镇)、学校都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管理档案。
(2)建立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市对县(区)、县(区)对乡(镇),乡(镇)对村委,村委对学校进行逐级督导检查评估,每年进行一至两次,并将其督导评估情况逐级上报。
(3)建立义务教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从一九九0年开始,各县(区)的督导检查评估工作要和一年两次中小学生流动流失统计工作同步进行,每年九月底综合报告一次本县(区)实施义务教育工作情况。
6、明确法律责任,坚持依法治教。
(1)继续广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各级政府要模范地执行《义务教育法》,并要采取得力措施,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意见,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2)县、乡、村三级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各个环节工作,按期完成任务。因工作失误未能如期达到规定的目标,县(区)政府要追究(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认真解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在校生的巩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中小学生辍学,对无正当理由也未经批准而拒送女子或被监护人入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强制入学。针对已经出现的中小学生辍学情况,县、乡、教委要调查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和当地行政措施或乡规民约,强制中小学流失生重新返校。
(4)对迫使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单位、个人要难以重惩;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晋菪字[1988]22号文件处以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对一些迫使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它监护人,按晋市劳仲字[1989]第43号文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附:晋城市各县(区)按乡(镇)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基本要求规划进度表。
  年度/乡镇/阶段  小学阶段  小计  初中阶段  小计
  1990年以前  城区东街办事处、西街办事处、南街办事处、北街办事处、矿区办事处、西上庄乡、钟家庄乡、北石店乡;郊区巴公镇、高都镇、大阳镇、南村镇、周村镇、大东沟镇、犁川镇、下村乡、陈沟乡、大箕乡、金村乡、水东乡、川底乡;阳城城关镇、北留镇、八甲口镇、次营镇、河北镇、东冶镇、尹庄乡、白桑乡、町店乡、寺头乡、芹池乡、羊家乡、西河乡、演礼乡、固隆乡、董封乡、李圪塔乡、横河乡、驾龄乡、西交乡、扬柏乡、台头乡、桑林乡、三窑乡;高平城关镇、米山镇、马村镇、寺庄镇、河西镇、云泉乡、建宁乡、东周乡、永录乡、唐庄乡、三甲乡、北诗乡、牛庄乡、悬南乡、野川乡、釜山乡、石末乡;沁水加丰镇、彰峪乡、张村乡;陵川城关镇、礼义镇、附城镇。  69  城区东街办事处、西街办事处、南街办事处、北街办事处、矿区办事处、西上庄乡、钟家庄乡、北石店乡;郊区巴公镇、高都镇、南村镇、大阳镇、周村镇、高平马村镇、云泉乡。  15
  1991年  郊区晋庙铺镇、南岭乡、土河乡、衙道乡、东下村乡、北义城乡、追山乡、柳口乡、鲁村乡、大兴乡、铺头乡、南河西乡、李寨乡;高平陈镇、团池乡、拥万乡、原村乡、杜寨乡、赵庄乡;沁水城关镇、端氏镇、中村镇、郑庄乡、柿庄乡、胡底乡;陵川平城镇、杨村乡、西河底乡、汰河乡、曹庄乡、秦家庄乡、潞城乡、冶头乡、横水乡。  34  郊区川底乡、大东沟镇、大箕乡、下村乡;阳城城关镇、润城镇、八甲口镇、北留镇、演礼乡、西河乡、町店乡;高平城关镇、米山镇、寺庄镇、北诗乡;陵川城关镇。  15
  1992年  沁水郑村乡、土沃乡、王寨乡、王必乡、樊庄乡、固县乡、十里乡、东峪乡、樊村河乡、下川乡、苏庄乡、必底乡、陵川夺火乡、古郊乡、马圪当乡、六泉乡、候庄乡、马武寨乡。  18  郊区犁川镇、陈沟乡、水东乡、金村乡;阳城尹庄乡、白桑乡、寺头乡、芹池乡、羊泉乡、固隆乡、董封乡、台头号乡、驾龄乡、东治乡、次营镇、河北镇;高平三甲乡、团池乡、石末乡、牛庄乡、河西镇;沁水加丰镇;陵川礼义镇、附城镇。  24
  1993年  完善提高     郊区晋庙铺镇、李寨乡、北义城乡、鲁村乡;高平唐庄乡、建宁乡、东周乡、野川乡、釜山乡;阳城三窑乡、桑林乡、西交乡、杨柏乡、横河乡、李圪塔乡;沁水中村镇、加丰镇、柿庄乡;陵川平城镇、杨村乡、西河底乡  21
  1994年        郊区大兴乡、南龄乡、南河西乡、铺头乡;高平悬南乡、原村乡、永录乡;沁水城关镇、端氏镇、土沃乡;陵川潞城乡、秦家庄乡。  12
  1995年        郊区土河乡、衙道乡、追山乡、柳口乡、东下村乡;高平陈镇、拥万乡、杜寨乡、赵庄乡;沁水郑村乡、彰峪乡、张村乡、胡底乡、固县乡、苏庄乡、王寨乡;陵川汰河乡、曹庄乡。  18
  1996年        沁水郑庄乡、王必乡、东峪乡、樊庄乡、十里乡、陵川六泉乡、冶头乡。  7
  1997年        沁水樊村河乡、下川乡;陵川古郊乡、横水乡。  4
  1998年        沁水必底乡;陵川夺火乡、候庄乡、马圪当乡、马武寨乡。  5
  总计  121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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