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3年2月10日)
部直属各公司(中心):
《关于部直属公司和司局所属公司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业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部直属公司和司局所属公司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深入发展,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要求,批准成立了一些公司(中心)。本着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原则,对公司(中心)干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所有公司(中心)机构均不划分级别,其管理人员一律不套用行政职级。
二、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中心)总经理由政治部考核,部党组任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任免或聘任、解聘,由总经理提名,报经主管副部长同意后,由总经理任命,报政治部备案。
三、公司(中心)党内干部的任免,按党章规定办理。
四、机关各司、局所属公司或企业性单位的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由主管司、局管理。
五、公司(中心)调入干部、职工(除总经理外),均不经部政治部接转关系(除党员关系外),公司自行决定调入、调出各类人员。
此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同时失效。以上办法如与今后中央有关规定相悖的,以中央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