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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收取“上海市公民兵役证”成本费的报告》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3 生效日期: 1994-11-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4]第73号、 沪价费[1994]第2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你办沪府征(1994)12号《关于收取“上海市公民兵役证”成本费的报告》收悉。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互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十届优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征兵互作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适龄男性公民核发的《上海市公民兵役证》收取互本费。

  二、核定“兵役证”每证收取工本费3元。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取“兵役证”工本费必须使用由上海市财政避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收入统一上缴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后全额解交市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

  四、接函后请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手续,然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廿三日

关于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沪财综(1994)79号
沪价费(1995)54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你办沪国基(1994)第48号文《关于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实行有偿服务的请示》收悉。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的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93)8号文《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资产评审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设立下列收费项目:
1、对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收取资格审定费(含评估资格证书费),每户500元;
2、对资产评估机构收取国有资产项目评审费,按国有资产评估收入的10%收取。
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收取的资格审定费、项目评审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红领巾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实际收支两条线。
接函后请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注册手续,并到市财政局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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