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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部颁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06 生效日期: 1990-03-06
发布部门: 山西省城建厅
发布文号:

各地、市建设局(委、办):
  建设部(89)建房字第408号文件颁布了《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实施部颁标准的步骤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拟于一九九一年起实施部颁标准。

  二、四级开发公司必须同时具备的最低条件是:
  1.自有流动资金五十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不少于十五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四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助理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四级开发公司只限于在二十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和县镇设立、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四市现有持证开发公司,在实施部颁标准时,达不到三级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一律取消开发资格。由其企业主管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四、关于审批程序。申请一级资质的开发公司,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认证;申请二、三、四级的开发公司,由各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认证;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省属开发公司,其资质等级认证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

  五、各地、市建设部门要做好部颁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各开发企业要按照部颁标准充实资金、人员,在一九九○年底达到部颁标准最低资质条件。

  六、请将此文转发各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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