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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组织科技“五路大军”加强科技部门与经济部门结合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4-24 生效日期: 1984-04-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国防工业办公室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局、市科委直属单位:
  由高等院校、中科院在沪科研单位、国务院各部(包括军工系统)在沪科研设计单位、地方科研设计单位和企业科技力量组成的上海科技“五路大军”,是上海的技术优势所在。依靠和发挥科技“五路大军”的作用,特别是更好地发挥高校、国务院各部院和军工系统在沪单位科技力量的作用,对促进上海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对组织协调本市科技“五路大军”的力量,加强科技部门与经济部门结合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依靠科技进步,依靠科技“五路大军”的力量,促进上海经济发展。
  发展经济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上海经济发展必须充分依靠和广泛调动上海所有的科技力量。经济部门不仅要依靠和发挥本单位、本系统科技力量的作用,也要重视依靠和善于运用全社会的科技力量。科技部门要在以自己的专业为本行业、本系统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努力为各行各业服务。这样才能更好发挥上海的技术优势,闯出上海经济建设的新路子和开创上海经济建设的新局面。

  二、要围绕科技任务,按层次进行合理分工,将科技“五路大军”统一组织起来。
  各级经济部门和科技部门,都要围绕研究解决当前的生产技术关键问题和开发新产品、重大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行业或专业的技术改造等战术性、战役性或战略性的科技任务,选准研究、开发的课题,从研究、开发到投产,将科技“五路大军”统一组织起来,按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分工协调,紧密组合。
  科技“五路大军”的分工原则是:高校、中科院在沪科研单位主要承担基础研究和中远期的应用研究任务,有条件的也可承担一些开发研究工作;产业部门的科研单位和企业主要承担中近期的应用技术和生产技术的开发研究工作,设计单位也应一起参加开发研究的工作。在工作中既要各有侧重,也要做到相互渗透,相互衔接。

  三、组织的形式,可根据不同的任务,采取按项目组织科技攻关、科技咨询和科技成果的“四个转移”,组织定向挂钩的固定协作,试办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等多种形式。
  对于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为解决当前的生产技术关键问题等单项任务,一般可由企业与高校、科研设计单位自行组织双边或多边的横向协作。
  行业或专业改造等综合性任务,可由局、公司与有关高校、研究设计单位及军工单位的专业系、室建立跨行业的定向固定协作关系。定向固定协作的内容可包括共同制订行业或专业的改造和开发规划,共同进行研究与开发,以及科技咨询、人才培养、技术情报等。
  对本市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涉及面较广的重大项目,新兴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市科委、市经委、市计委、国防工办、教卫办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组织新技术开发中心,或科研开发生产联合体,协调全市有关力量组织攻关。对这类项目的研究阶段工作,一般以高校或科研设计单位为负责单位,产业部门为协作参加单位;中间试验和生产技术研究阶段的工作,一般以产业部门的科研设计单位和工厂为负责单位,高校或科研设计单位为协作参加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高校、科研设计单位与工厂企业还可试办教学、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体。联合体可以采取经济实体的形式,也可采取比较松散的形式。

  四、加强中试基地的建设,积极创造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的条件。
  中间试验是科研开发的一个独立阶段,是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的重要环节。上海的高校、科研设计单位和工厂目前普遍缺乏中试条件,较多企业生产任务又较重,较难利用生产性装置进行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以致造成了一些科技成果不能及时向生产领域转移。因此,各级科技、经济部门都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中试基地的建设。中试基地的建设可采取以下一些途径:
  (1)各工业局、公司可在系统内、行业内进行统筹安排,划出部分生产能力专门作为本系统、本行业的中试基地。对这部分生产能力原承担的产值、产量和利润等任务,可由局、公司统一安排系统内、行业内其他单位承担。
  (2)可有选择地与街道、乡镇企业建立联合关系,将它们改造成为本专业的中试工厂。这些工厂除了进行中间试验外,对有些工厂一时难以接产的产品,或有些工厂在转产新产品后,需要向外扩散的老产品,也可向它们扩散,逐渐在这些工厂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高校、科研设计单位和工厂与街道、乡镇企业建立联合关系,应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并报经各自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街道、乡镇企业与高校、科研设计单位和工厂联合后,其所有制性质不变。经营形式可以采取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的办法;也可采取按合作项目实行利润分成的办法。
  (3)具有一定条件的高校、科研设计单位,可以本单位的附属工厂或车间为基础,充实加强为本单位的科研开发中试基地。

  五、在组织协调中,对技术权益、经费渠道和收费标准、报酬和奖励等问题,可按如下现行规定处理:
  1、对技术权益的处理,可按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制订的《上海市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处理。
  2、科技协作经费的渠道和收费标准。凡属计划协作项目的经费,由下达计划的上级部门拨给或资助。凡以有偿合同形式横向进行的协作项目,按部门、行业、专业建立的定向固定协作,其经费原则上均由协作的委托方或成果的受让方支付,也可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给以适当资助。企业支付科技协作费和成果转让费的渠道,可按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文《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如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沪财企-(1983)14号)文的补充意见,以及财政部、国家科委(81)财企字第300号文《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处理。收费标准可按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经企(1981)457号文)《关于在学习上海等地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活动中开展技术经济协作的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2)119)号文《关于上海市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对科技协作与技术转让的奖励问题,暂可按《上海市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市科委、财政局的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执行。也可参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高等院校也可按(沪财行(1982)92号)(沪高教财(1982)825号)文的规定处理。
  4、对在科技协作中人才交流的津贴和报酬。可按(沪府发(1983)87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的试行办法》第 条的规定处理。对高校、科研设计单位和工厂与街道、乡镇企业联合,而派往作为自己的中试基地单位帮助工作的科技人员和职工,凡由市区派往郊县工作的,每月可补给三十元津贴费,派往市区街道企业工作的,也要酌情予以补贴。也可采取合同借调形式,在借调期间,由街道、乡镇企业按适当高于其原单位的工资标准付给工资,按街道、乡镇企业的奖金标准发给奖金。

  六、建立和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
  为加强科技“五路大军”与本市经济部门的横向联系与协作,活跃“技术市场”,经市科委、市经委与国防工办、教卫办商定,以市科委所属的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为主,会同市科技情报所的情报咨询服务中心、高校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军工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工业展览馆等,共同承担全市经济部门需要解决的科技课题与科技部门需要推广应用的成果的信息交流的任务。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是属于“技术市场”性质的机构,任务是交流信息,组织单位间的有偿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和成果转让。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业务上受市科委和市经委双重领导。在交流课题和成果的信息中,凡不属保密范围的,可通过市科协举办的《科技报》“技术市场”专栏,以及其他各种公开渠道进行宣传和交流;有一定保密要求的,可通过情报所编印的内部刊物进行交流。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卫办决定,将尽快在市科技情报所和上海高校建立计算机检索系统,并与高校、科研单位、工厂联系起来,以加快这方面的信息传递。
  七、建立委、办一级的联席会议和联合办公制度,以加强组织协调。
   经市科委、市经委商议确定,两委的分工是: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阶段的工作,主要由市科委负责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开发研究和生产技术研究阶段的工作,由市经委、市科委会同国防工办、教卫办等有关委办共同下达任务,并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为组织好科技“五路大军”与本市经济部门的协作与联合,市经委、市科委、国防工办、教卫办、中科院上海分院和上海科学院等单位商定,建立由以上各委、办一级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委和市科委为会议召集单位,以共同商讨组织协调中的重大事宜。同时,建立以上委、办、院的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由市科委计划处和市经委技术开发处为负责为召集单位,以联合制订协作项目的规划和经常商讨组织协调中的具体事宜。为加强对新兴产业研究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国防工办、市教卫办已商定成立联合办公机构,处理这方面的协调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防工业办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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