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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重申房屋大修工程开、竣工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1-11 生效日期: 1981-11-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房地局、宝钢房管处、市区修建公司、市局直属修建大队,发至工程队:
    房屋大修理工程的开、竣工标准的统计口径,市局已有明确规定。最近,市局对本年六月份各区上报的大修理竣工工程进行抽查,发现在已报竣工的工程中有许多工程留有应做而未做的“尾巴”项目,有的“尾巴”工程量竟占整个段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这是违反统计纪律的弄虚作假行为,必须纠正。为此,特重申房屋大修工程的开、竣工标准统计口径如下:
一、施工段开工标准口径:?是指施工段正式开始施工的日期。凡工人进场开始对施工段的任务单进行施工,发生工作量,不论那一工种,不论人数多少,即作为开工。搭脚手架不作开工。
二、施工段竣工标准口径:?是指施工段按照查勘设计规定的内容,也就是查勘任务单上的项目,以及在施工中经签证增加的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补课者,不能作为竣工。?房屋修理工程已经完成如对室外翻修路面、水管和下水道等工程的工期另有计划按排者,房屋修理工程可作“竣工”处理。
三、为严格贯彻上述标准口径,修建公司(大队)的计划统计部门对工程队上报的开、竣工项目,应逐项进行核对,区局计划、修建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标准口径的,一律不得统计上报。
特此通知,希严格执行。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日?
附:?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再次重申房屋大修工程必须按开、竣工标准统计的通知
各区房地局、宝钢房管处、市修建公司、市局直属修建大队的计划统计部门、区修建公司、市区各工程队:
有关大修工程开、竣工标准的统计口径,市局于今年八月十日以(81)修第245号文已重申,要求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文发以后,许多单位已加强监督检查,统一统计口径,但还有些单位尚未引起重视。现在离年终尚有五十余天,为了按质按量地完成今年的修房任务,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局(市公司、大队)的计划、修建科、修建公司、工程队,接到本通知后,检查一下所属施工单位是否已按标准口径统计大修工程的开、竣工日期。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迅速纠正。
二、已经竣工的工程必须按时上报;可以竣工的工程必须抓紧竣工,不得留下不报。年度计划的完成数,统计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时为止。
三、必须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对不符合竣工标准口径的房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统计上报,否则不予承认。如有不顾统计纪律的弄虚作假行为,应分清责任,予以必要的处理。? 附:房屋大修工程开、竣工标准统计口径:
1.施工段开工标准口径:
是指施工段正式开始施工的日期。凡工人进场开始按施工段的任务单进行施工,发生工作量,不论那一工种,不论人数多少,即作为开工。搭脚手架不作开工。
2.施工段竣工标准口径:
是指施工段按照查勘设计规定的内容,也就是查勘任务单上的项目,以及在施工中经签证增加的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补课者,不能作为竣工。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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