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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30 生效日期: 1998-06-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务院赋予的管理全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职责,以1996年第1号令颁布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省经贸委为了认真履行国家经贸委赋予的管理全省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职责,对我省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陕西机电设备招标局(西安招标公司)是我省唯一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的,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该招标机构系1986年由原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的以中心城市命名的区域性招标机构。根据国经贸(1996)470号文件、国经贸(1997)796号文件、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陕编办发(1998)41号文件精神。陕西机电设备招标局承担组织协调全省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职能;同时接受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电设备国际国内招标业务。该机构继续承办区域内的国内外招标业务。
  二、为了规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为,确保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国家经贸委要求,今后凡未获得《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机电设备招标业务。凡需进行机电设备招标的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机构组织招标。
  三、根据国家经贸委1996年第1号令,未经省经贸委初审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政府一律无权擅自批准设立机电设备招标机构。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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