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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9 生效日期: 1998-06-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共陕西省委
发布文号: 陕发[1998]5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目前出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的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反映,也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事关我省跨世纪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通知》精神上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将这项工作作为全局性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规范下岗程序
  根据中央的要求和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争取使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要按照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根据社会的承受能力,把握好职工下岗的总量和节奏。要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规范职工下岗程序。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内容包括拟下岗的人数、名单、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提前15天向职代会说明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后,中央直属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和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由省劳动厅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省属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和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地市县属企业报地市或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除停产、半停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其他企业当年职工下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及以上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劳动部门核准。
  对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发给《下岗职工证》。下岗职工凭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下岗职工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得安排其下岗。对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一般不要安排下岗。对复转军人3年内不要安排下岗。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后,要通过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新的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妥善分流。

  三、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服务
  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称'再就业服务站'。不得由职能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下岗职工变动情况。同时,要与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就业和培训信息,为下岗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再就业服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由企业党政负责人担任或兼任,并视下岗人员数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包括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不能领取工资达3个月以上,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已经提前内部退养和已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的,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应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本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本地企业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对本行业内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职工,也可接受企业委托,管理零散的下岗职工。

  四、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第一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二年按75%发放,第三年按70%发放。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含个人缴费部分),并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的待遇按我省规定执行。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 、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部分,中央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按二分之一解决,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解决, 地县属企业由地县财政解决。同时,运用中央财政调剂给我省的资金,对各地市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劳动厅商定。国有独资赢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承担。
  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1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5%提高到3.5%,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5%,个人缴纳1%。个人和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安排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前提下,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暂可集中一定数额用于主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各地市当年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将其中的15%上解,作为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支持困难地区和下岗职工较多、再就业压力大的地区以及特困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除失业保险基金外,各地已经开辟的专项行政性收费和社团、社会捐赠等措施可以继续实行,以补充社会筹集资金的不足。长期停产的企业,其清理回收的货款、出租闲置场地、房屋、设备、车辆和转让固定资产、处理库存原材料的收入应首先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
  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专户,银行按养老统筹金计息。资金的安排,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按计划逐月拨付。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五、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
  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经济,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门路。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发展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减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全部行政性收费。要把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集体、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要鼓励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凡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在工商、税务等方面享受中央《通知》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我省《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优惠政策。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可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并免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所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并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将本人一年的基本生活费一次发给本人。用人单位要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招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不受年龄的限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本人当年应领取的基本生活费拨给用人单位。
  有条件的地方,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沙、荒水、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从开始受益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农业特产税。
  按照国家规定,尽快在全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继续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以提高劳动者素质,缓解就业压力。
  合理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模。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又使用较多农民工的,财政和劳动部门不予提供再就业经费。对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工,各地要限期清退。

  六、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
  各地要把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劳动部门和工会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的主渠道,要强化职能,坚持办好,并免费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再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都应建立劳动服务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负责本社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已有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管理和引导。各级劳动、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所有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和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要加强转岗培训,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下岗职工的培训主要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还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要从市场需要出发,以实用技术培训为主,提高下岗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财政部门在经费上要给予一定补贴,劳动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

  七、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都可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即全省统一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缴纳。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与国有企业职工同样的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房改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同原企业职工同样对待;缴纳租金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减免。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入学,应减免学杂费,减免幅度由各地市确定。要尽快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整体综合效应。
  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从今年六月起,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补发。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努力提高基金的收缴率。今年内,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完全到位,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并按照中央规定,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系统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997]40号文件的规定,把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并加快社会化管理的进程。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我省除西安、宝鸡、咸阳、渭南4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外,不再开新的口子。

  八、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
  要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充分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党和政府一起,克服眼前困难。国有企业的领导要同职工群众同甘共苦,团结和带领他们共闯难关,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领导干部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作出表率,是最有说服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企业严重亏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企业领导却大搞特殊化,挥霍浪费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一定要从严查处。
  要充分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旗帜鲜明地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听取他们的呼声,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要使困难企业的职工懂得顾全大局、维护安定团结的重要性。有什么意见、要求和建议,应当通过正常的渠道提出,不要做影响生产、影响工作、影响交通秩序的事,更不能做违法的事,严防少数坏人挑动闹事。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主动地向党委和政府反映职工的思想、心理和要求,勾通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下岗后自强自立、自谋职业的典型,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寻找适合自己的岗位,提高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

  九、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负全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工作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企业和基层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今后,哪个地方、哪个部门的工作没有落实,出了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为搞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程安东同志任组长,贾治邦、巩德顺同志任副组长,省计委、经贸委、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组织实施。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税务、工商、城建、市容等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工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作用,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关心下岗职工,各个方面共同支持再就业工作,多为下岗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的良好局面。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4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纳入1997年国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的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地市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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