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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涉及费用结算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5-19 生效日期: 1979-05-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一、关于房租结算
  私房退还产权由房主自住者,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不论房屋是否空关或房管部门是否收房租,也不论由居民使用还是单位使用,均一律以《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计算租金,结算给房主。?
  退还产权由房主自管的房屋中如有住户(包括原来由房主自行出租的住户和冲击后由房管部门新分配的住户,而房主情愿接受的),也按以上办法进行结算,今后租金归房主按目前住户交付的租金额收取,并不得赶住户搬场;个别住户有欠租,由房管部门开列清单移交房主继续追收,但房管部门得在退给房主的租金总数中将欠租额扣回;凡已经迁到其他公管房屋中去的欠租户,归房管部门收取。?
  2、房主自愿将查抄私房售给国家,按房管部门实际接管房屋的年份收购,在结算收购价格时,也按房管部门实际接管年份计算房屋折旧率,不再与房主结算租金和维修费用、房地产税开支等。?
  为了防止管理上的混乱和维修上的不便,在收购私房时,尽量争取把整幢房屋收购过来。?
  二、关于维修费用结算
  1、大修理费用。退还的房屋单独大修过的,如实结算费用;连同其他公房大修的,以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公房中如有翻建,加层费用,应计算剔除)。大修费用按大修后决算为准,没有决算的,参照预算费用,二者都缺的实际查考后定。?
  2、养护费用。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养护费每年按平方米建筑面积0.40元计算;大修过的房屋,当年和次年不计养护费用。?
  三、房地产税。
  房屋退还房主自管,有关房地产税问题,仍按一九七五年四月七日市财政局(1975)84号,市房地局(1975)56号《关于查抄自住房屋退还房主自管后有关租金、房地产税结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办理,即由财税部门直接向房主补收房地产税,房管部门在经管期间已交纳的房地产税,由房管部门开具退还给房主的租金的住户名单、地址、年月、金额附于《公管房地产税申请表》之后,送财税部门在当月交纳的房地产税中扣抵。
  四、公管土地地租。
  退还房主的房屋,如果是租用公管土地的,应按规定的地租标准,补收地租。
  五、收购房屋估价标准。
  房主自愿将查抄房屋出售给国家,一律以一九七五年市房地局(1975)第248号印发的《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估算收购价格。原来房主自住的房屋,冲击后由房管部门分配住户的,按估价收购;原来出租房屋(包括房主目前自住,要求一并出售,自愿交付房屋的在内),按估价七折收购。
  六、公私同幢房屋中公用部位的处理。
  仍按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市财政局(1975)332号、市房地局(1975)263号联合印发的《关于查抄私房落实政策中有关公用部位收购及房地产税计算问题的通知》办理。
  七、结欠户的处理。
  个别房主的自住房屋退还后,由于以前长期不付租,而房管部门已将房屋进行了大修,又代付了房地产税,因之结算时发生倒挂。对这类对象,如目前有交付能力,应该如实结算收回款项;如房主目前依靠单位或地区组织救济的,可酌情减免一部或全部。这类对象中自愿将房屋折价归公的,酌情考虑。有些房主一再申请自愿无偿上交房屋,房管部门同意接受后,对于这处房屋上房主应退还的维修费用等,不再追收,可作减免处理。
  八、审批权限。
  下列情况,请各区房地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房地局核定:?
  1、收购新里以上部分或整幢私房和收购旧里以下私房价格在万元以上的;?
  2、对结欠户减免在千元以上的;?
  3、房主自愿将私房无偿交公的;?
  4、查抄的私房涉及社会主义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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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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