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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银行在贯彻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中具体做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1 生效日期: 1994-08-01
发布部门: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国办发[1993]29号《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及时做好企业的资产核实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涉及银行部分的具体做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分类向银行申报。
  1.分别以下四种情况。
  (1)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潜亏,通过清产变为明亏,申报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的。
  (2)工业交通生产企业1991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申报挂帐停息处理的。
  (3)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企业的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须申报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的;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须申报银行呆帐损失处理的。
  (4)地方企业使用中央或地方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金损失确有困难,须申报挂帐停息处理的。
  2.分类填报“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并附“资金核实各部门批复意见”,明细表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分类报送。经主管部门盖章后的申报表,属于第(3)类的直接报送基本开户银行,其它三类须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再送基本开户银行。

  二、分别受理。基本开户银行根据不同贷款类型进行受理。
  1.涉及流动资金贷款的部分:
  (1)要求以一家银行为主受理。一般作如下划分:农委系统和县属企业由农行受理;外经贸委系统企业由中行受理;建设系统企业由建行受理;经委、财贸等其它系统及区属企业由工行受理。如果基本帐户不在上述银行,可由其它有关银行受理。
  (2)一家银行审核确定后,其它有关银行应视同认定。有关挂帐停息部分及其它贷款损失,按1991年12月31日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比例,分摊承担,如现在已没有贷款余额的除外。
  2.涉及拨改贷投资和基建基金贷款的部分由建行受理。
  3.涉及项目技改贷款申报冲销贷款呆帐准备金或贷款损失的,则由该项目贷款行直接受理。

  三、分项确认。受理行收到企业送来的申报表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前三类情况的申报,银行签署确认意见后,一份退还企业,企业凭此向有关银行办理挂帐停息手续,有关冲销银行贷款的部分,经银行确认后,企业还需按照银行规定办理申批手续;对第四类情况的申报,建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分别中央拨改贷和地方拨改贷汇交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由市清产办统一向中央和市财政局报批。

  四、企业应于9月15日前将申报表(一式二份)送到银行,银行一般于9月3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五、银企双方应密切联系,协同动作,企业在申报前应尽早主动与有关银行联系,取得一致看法。银行也应深入了解企业资产清查情况,及时向企业提出意见和要求,为审核确认作好准备,顺利完成资金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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