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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国办发[1993]29号《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及时做好企业的资产核实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涉及银行部分的具体做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分类向银行申报。
1.分别以下四种情况。
(1)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潜亏,通过清产变为明亏,申报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的。
(2)工业交通生产企业1991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申报挂帐停息处理的。
(3)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企业的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须申报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的;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须申报银行呆帐损失处理的。
(4)地方企业使用中央或地方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金损失确有困难,须申报挂帐停息处理的。
2.分类填报“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并附“资金核实各部门批复意见”,明细表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分类报送。经主管部门盖章后的申报表,属于第(3)类的直接报送基本开户银行,其它三类须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再送基本开户银行。
二、分别受理。基本开户银行根据不同贷款类型进行受理。
1.涉及流动资金贷款的部分:
(1)要求以一家银行为主受理。一般作如下划分:农委系统和县属企业由农行受理;外经贸委系统企业由中行受理;建设系统企业由建行受理;经委、财贸等其它系统及区属企业由工行受理。如果基本帐户不在上述银行,可由其它有关银行受理。
(2)一家银行审核确定后,其它有关银行应视同认定。有关挂帐停息部分及其它贷款损失,按1991年12月31日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比例,分摊承担,如现在已没有贷款余额的除外。
2.涉及拨改贷投资和基建基金贷款的部分由建行受理。
3.涉及项目技改贷款申报冲销贷款呆帐准备金或贷款损失的,则由该项目贷款行直接受理。
三、分项确认。受理行收到企业送来的申报表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前三类情况的申报,银行签署确认意见后,一份退还企业,企业凭此向有关银行办理挂帐停息手续,有关冲销银行贷款的部分,经银行确认后,企业还需按照银行规定办理申批手续;对第四类情况的申报,建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分别中央拨改贷和地方拨改贷汇交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由市清产办统一向中央和市财政局报批。
四、企业应于9月15日前将申报表(一式二份)送到银行,银行一般于9月3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五、银企双方应密切联系,协同动作,企业在申报前应尽早主动与有关银行联系,取得一致看法。银行也应深入了解企业资产清查情况,及时向企业提出意见和要求,为审核确认作好准备,顺利完成资金核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