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工会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9 生效日期: 1994-07-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现就本市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委员会(包括产业工会、局工会)的离退休人员,均享受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其离退休人员费用由所在单位统一列支。
二、市区县总工会及其所属的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学院、职工学校、工运研究所、幼儿园、上海市总工会工人疗养院、上海市总工会屏风山工人疗养院、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工人体育场(馆))的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各种待遇,其离退休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市区县各级总工会应在年初按以上规定,按照离退休实有人数及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在年初编制当年度的工会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款。
市区县各级总工会应在第二年度的三月底前,向同级财政报送上年度工会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实际支出数大于财政拨款数的,财政应在第二年度下达预算时予以增加;实际支出数小于财政拨款数的,财政应在第二年度下达预算时予以扣减。
(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以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结算后的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数为计算依据)。
三、此规定从1994年度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