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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9 生效日期: 1994-10-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二[1994]2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  条的规定,对实行两档照顾性企业所得税率的企业具体通知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可按原已核定按季或按月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换算,换算后的适用税率按本通知附表执行。对照附表不在18%和27%税率的企业均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按规定税率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后四个月内按规定清缴,多退少补。
  四、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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