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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8 生效日期: 1998-06-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陕粮购字(1998)073号

各地市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为了切实管住粮食收购,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管理监督,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现就加强粮食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粮食收购主要由国有粮食企业承担,严禁私商和其它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其它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须到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二、粮食批发实行准入制度。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对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和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粮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要定期主动向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粮食交易价格,便于政府掌握情况,调控市场粮价。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粮价的管理和检查,保持粮食价格的稳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要紧密配合,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哄抬粮价的不法行为,确保全省粮食市场的稳定。

附表:1998年陕西省部分普通高校收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生·学年
  财经类  中医类  一类专业  二类专业  三类专业  文科  理科
  (七年制3150)
  说明:1.艺术类“一类专业”是指管理、理论、工程技术、艺术教育等专业;
  2.艺术类“二类专业”是指美术、音乐、广告、设计等专业;
  3.艺术类“三类专业”是指表演、导演等专业。
  石油集团所属炼厂汽油、柴油出厂价表
  单位:元/吨
  接轨价  石油集团定价  接轨价  石油集团定价
  2050  2050  2100  2100  1850  1850  1900  1900
  2050  2050  2000  1950  1850  1850  1800  1750
  另行确定
  注:1.东北地区下海、入关价格为东北分公司的结算价。
  2.地方炼厂执行所在省区集团公司所属炼厂的出厂价格。
  石油集团所辖省区市汽、柴油批发、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零售价  批发价  零售价  批发价
  计委中准价  执行价  浮动(%)  执行价  批零差额  批零差率  计委中准价  执行价  浮动(%)  执行价  批零差额  批零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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