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新世纪芳馨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1 生效日期: 1998-05-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房调发(1998)39号
西安新世纪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新世纪芳馨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收费报告》收悉。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本着“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合理收费,微利经营”的原则,经对你公司所报资料的审核测算,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新世纪芳馨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核定为:综合管理服务费每户每月18元,公共设施维修养护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3元;交通工具停放保管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计收。鉴于该小区正在开发建设之中,对暂时无法测定的水、电管线损耗,暂按10%加收。待小区建成后再由用户全额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接受用户监督。
  三、实行集中供暖的冬季采暖费,执行统一规定的集中供暖价格。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的特殊服务的收费,由你公司与住宅小区管委会或用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待销房和业主购买后暂未入住的房屋,可向产权人按规定收取公共设施维修养护费和不高于30%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收费地点向住户公布,以便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六、此收费标准系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全部到位后的标准;在小区开发建设期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管理服务情况适当减收。希望你公司不断总结物业管理经验,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
附:新世纪芳馨园住宅小区交通工具停放、保管费收费标准
  交通工具停放保管费收费标准
  车辆种类  常住户(元/辆·月)  非常住户(元/辆·次)
  白天  夜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