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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26 生效日期: 1987-10-2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7)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开征车船使用税,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境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船、非机动船、机动车(包括乘人汽车、电车 、载重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轻骑)非机动车(包括在畜力驾驶的各种胶轮车,人力驾驶的排子车、小平车、三轮车、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车船使用税。
  外地区在我市营运的车船,应在经营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载重汽车拖拉机按净吨位计征,每年税额42元;乘人汽车、电车按车计征,以座定额,每年税额最低60元,最高240元;三轮摩托每辆每年税额50元;两轮摩托每辆每年税额36元;轻骑每辆每年24元;畜力驾驶车按车计征,以套定额,每年税额最低12元,最高28元;人力驾驶的排子车每辆每年8元;小平车每辆每年6元;三轮车每辆每年4元,自行车每辆每年3元。

  三、汽车拖车的税额,按照载重汽车税额的七折计征;拖拉机的税额,按机动车载重汽车的五折计征;拖轮按每马力折合零点五吨计算净吨位;客货吨位征收。

  四、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半年交纳,每次交纳全年应纳税额的一倍,上半年的税款于三月份交纳,下半年税款于九月份交纳。但自行车应纳的车船使用税,一律在前半年一次交纳。

  五、凡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在三月份到当地税务所领取“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并办理纳税事宜。

  六、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但拥有免税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在三月份到当地税务所领取“车船使用税免税手册”(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不发)并办理免税事宜。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4、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非营业用的其它非机动车船。
  5、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
  6、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
  7、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8、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9、对因损坏、检修、待报废以及停驶的车船,凭公安车管部门的停车手续,在停驶期间免税。

  七、企业及应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车船,应由使用单位(个人)按规定交纳车船使用税。
  对免征车船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车船,应由出租单位(个人)交纳车船使用税。

  八、今后每年四月、十月确定为车船使用税纳税检查月,由公安车管机关配合税务机关对所有行驶各种车船进行检查,凡未交纳车船使用税的,除按规定补税外,一律按规定在应纳税款五倍范围加快罚款,抗税不交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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