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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20 生效日期: 1990-07-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清除社会治安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对收缴流散在社会上和个人非法私藏的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 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继爆管、导爆索、拉火管、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民用信号弹、纸壳手榴弹和各类军用机枪、冲锋枪、步枪、手枪、民用气猎枪、射击运动枪支及其弹药,均属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藏或赠送、转让、倒卖。
二、 凡私拿和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者,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
  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出私拿、私藏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讲清来源,经查确无犯罪行为者,一律不予追究。逾期不交或转移、销毁者,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曾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能主动彻底交代罪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四、 凡继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行爆炸杀人、扰乱治安的犯罪分子,一经查获,公安司法机关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严惩。
五、 广大群众有义务、有责任检举、揭发非法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行为和人员,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收缴工作。对检举揭发有功者,给予奖励。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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