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企二[1994]48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本市城镇居民及有关人员,采取定向补贴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现将补贴的范围、标准和资金的来源通知如下: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科以下(含科级)和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上述单位中凡超过科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不能享受补贴。资金来源:凡属全额预算单位,由各级财政负担;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各级财政负担和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收入中列支。中央和外省市在沪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补贴,均按隶属关系和原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本市企业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计划外用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以及在实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各类新参加工作职工中凡平均月工资性总收入低于50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补贴款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中央在沪企业也可参照此标准发放补贴。
对亏损企业如发放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210元,及补贴10元有困难的,可由地方财税部门给予流转税减免照顾。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含按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凡参加社会退休费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本市的各类技工学校、中级职业学校(班)的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6元。经费来源:地方高校、中专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的学生由中央财政负担5元,地方财政负担1元。技校、职业学校(班)学生的补贴资金来源,凡由劳动部门、教育部门办的,由各学校(班)原经费渠道解决;凡由企事业单位办的或由教育部门联办或委托办班的,仍由联办经费或委托办班经费渠道解决。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的教职员工发放的粮价补贴,由这些单位按隶属关系申请解决,其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补贴4元。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贴10元,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5.对本市支内回沪定居的退休职工,以及异地安置回沪的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发放二次困难补助,将原每人每次100元的标准提高到150元;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及待业人员,适当提高抚恤金、失业救济金标准。提高困难补助费的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列支出;提高抚恤金标准的资金来源,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提高失业救济金标准的资金来源,由待业保险金中列支。
6.驻沪部队(包括武警),其粮食供应价格调整以后,仍按国发[1994]32号文件规定,继续实行军粮差价补贴。这次所发生的粮价调价差价,根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
7.定向补贴由各单位随工资、离退休费、生活费、补助费等发给,大中专在校学生由学校按月发给。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
8.定向补贴列入职工工资总额。按规定计提退休统筹基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本通知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