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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兔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6-01 生效日期: 1994-06-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4]95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石油总公司及所属于公司,各基层供销社和上海市水产总公司1993年底库存中计划内的平价、高价汽、柴油,作为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对1993年底库存中议价部分的汽、柴油应如数补征消费税。
  二、对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等中央部属单位1993年底库存中非统配的汽、柴油应补征消费税。
   上述单位非统配汽、柴油1993年底库存油量为负数的,则不再补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单位以外的一切经营汽、柴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1993年底的库存汽、柴油油量,应全部补缴消费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6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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