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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办法(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3-15 生效日期: 1990-03-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上交礼品、酬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金银饰品、金银币、金银器皿等金银物品,一律售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 外币一律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兑换。


    第四条 照相机、录音机等耐用消费品,适宜业务、办公用途的,按有关财务制度入帐后,可留作单位使用,也可委托国营专业商店按市价出售。


    第五条 工艺品、纪念品、日用品可留单位陈列或作奖品使用。一般小日用品、小纪念品等,可由单位酌情处理。


    第六条 食品、副食品可送给单位食堂、托儿所,或公开作价处理给职工;其中,鲜活食品和易变质、腐烂的食品,受礼者可先行处理,再由单位按市价折价收款。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  、 条规定处理和委托国营专业商店出售或公开处理给职工后所得钱款,以及直接交公的现金,应以其他收入预算科目专项上交财政局。


    第八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礼品、酬金的收交登记、造册入帐、保管处理等制度,严格有关手续,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 对收交的礼品,各单位可每半年集中处理一次。处理情况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监察部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礼品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将礼品占为己有或私分的,以贪污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礼品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礼品收交、保管、处理的具体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上交礼品、酬金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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