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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0 生效日期: 1994-05-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浦东开发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先行的发展战略,为吸引更多的科技人员科研单位和企业参与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将浦东新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如下:   一、税收政策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2.当年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免征所得税。
  3.从事高技术通信类产业的企业经市通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五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所得税。
  4.经新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后,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5.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6.新办的民办个体科技机构(不包括原有机构合并、项目变更、登记地址迁徙,领办人调换)在开办第一年内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科技业务所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一年。
  7.经税务机关审核、私营科技机构新办第一年内对科技业务所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进出口和关税政策
  8.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赁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认定的批准文件验收。
  9.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10.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材料、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11.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自营出口经营权。
  12.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报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1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出国(境)的,一年内可以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国(境)手续。
  三、人才政策
  1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精干高效原则,自主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招聘和辞退职工,及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1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引进本市和外省市的高新技术人才。凡愿调入新区长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新区人事局申请,经批准可申报新区常住居民户口。
  16.经批准企业招聘的海外高新技术人才(含外国籍和从国外、港澳台归来的人才)来华工作,可按规定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17.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成果,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其他政策
  18.为支持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将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产业化发展。
  19.高新技术企业按当年税前销售额的3~10%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
  20.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的设备折旧,可采用快速折旧法,即从年数总和法或从倍余额递减法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
  21.高校办的科技企业,可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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