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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使用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09 生效日期: 1994-05-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明电[94]35号和国税明电[94]39号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作了补充规定,为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现就“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又系同一购货方的,可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填“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只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和劳务名称”栏写上“详附销货清单”。

  二、“销货清单”中每项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之合计数,必须分别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相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日期和内容及税率必须同“销货清单”相一致。

  三、“销货清单”上需填明购货单位(全称),地址,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纳税人登记号。

  四、交与购货方一式二份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才有效。

  五、“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一式三份,二份交与购货方。如销货方需用三份以上“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清单”的,应在右上角注明用途。如:出门联,仓库记帐联等。

  六、“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均不准作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

  七、“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管理和发票管理相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管理。“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由上海市税务局稽管处直接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并印明甲码和上海市税务局监制,任何印刷厂未经市税务局同意,擅自印制的,将按私自印制发票处理。各直属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分)局需严格按此办理。

  八、“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需凭盖有“一般纳税人”印章的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发票临时购用证,按普通发票的发售办法审批、购用、保管。

  九、“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需收取工本管理费。  销货清单40K(200份)每本印制价2.15元,发售价3.00元。  价外费用清单32K(300份)每本印制价4.50元,发售价5.50元,工本管理费的收取分配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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