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私房落政办:
沪府私房落政(1989)发字第46号文《关于市区落实错改造华侨私房政策的房源和经费的若干规定》,从1989年执行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在错改私房归口腾退工作中,给予归口单位一定比例的房源补贴,减轻了单位的部分负担,加快了私房落政工作进度。但随着房地产业的开发与发展,房屋的造价不断提高,(1989)46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经费与房源的折算金额的标准明显偏低。现根据该文“经费与房源的折算金额,于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再另行制订新单价”的精神,对经费与房源的折算金额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对超补贴标准的面积,为便于统一计算,按下列标准收取:?
中山环路以外地段:多层1600元/平方米,高层2400元/平方米。?
中山环路以内地段:多层2500元/平方米,高层3800元/平方米。?
二、对自筹房源确有困难的单位,且系落政需要,可在正常的补贴外,按上述标准,有价补贴落政房源。但有价补贴的房源只能用于落政,不得移作他用。?
三、中央在沪单位,因落政需要,经批准也可按上述计费标准,有价补贴房源用于落政动迁。?
四、调整后的计费标准从四月一日起实行。在此前已与归口单位商量定下补贴意见的,但未办理手续,仍按原标准计费。?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