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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发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7 生效日期: 1994-03-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告》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库券发行和购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发行1994年二年期可上市有券国库券(以下简称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94年二年期国库券,年利率13%,从4月1日开始发行,到5月31日结束,发行结束后两个月可上市转让。94年二年期国库券从1994年4月1日开始计息,计息采用单利方法,不计复利,1996年4月1日起一次还本付息。94年二年期国库券有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券面。
  二、旧券换购新券办法:
  1.1994年7月1日到期的91年国库券和89年特种国债,凡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可提前从今年4月1日起兑付,并给予在原来利率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的优惠(即:91年国库券原年利率10%,换购新券的按11%付息;89年特种国债原年利率15%,换购新券的按16%付息)。91年国库券以旧换新的日期为4月1日至5月31日;89年特种国债以旧换新的日期为4月1日至5月15日。不办理以旧换新的91年国库券和89年特种国债仍按原定的利率和兑付时间办理兑付。
  2.本市单位和个人用旧券换购新券,原则上采用补足差额的办法,如:100元91年国库券,就用67元现金补足后换200元94年二年期国库券;1千元91年国库券,就用70元现金补足后换1400元94年二年期国库券;1万元91年国库券,不用现金就可换13300元94年二年期国库券;其他类推。如果要求兑取利息的,兑付经办单位应予满足。单位以旧换新要求兑取利息的,利息支付日期为5月16日至31日,这部分利息兑付金由经办单位从国库券销售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由市财政局另行拨付给经办单位。
  3.单位和个人持有的91年国库券“代保管单”,各证券公司视同实物券办理以旧换新。
  三、发行对象:
  本市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对象是城乡居民个人、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四、认购办法:
  1.城乡居民个人认购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可由单位集体组织购买,也可直接到发售点购买。单位组织购买部分(包括职工个人旧券换购新券),可由单位汇总职工的旧券和现金后,统一到发售经办单位办理兑付和购买手续。
  2.单位购买或以91年国库券换购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可直接到发售经办单位办理,单位的89年特种国债以旧换新应持购买凭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原负责发行的财政部门办理。
  五、购买国库券的缴款办法:
  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发售经办单位是设在本市的各个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邮政储蓄的邮电支局(所)、各城市信用社和各区、县财政局。各单位在汇总登记组织职工认购的94年二年期国库券总额(包括旧券换购新券)后,应按要求填制《个人国家债券集体兑付换购新券清单》(一式二联),然后持《兑付清单》连同回笼的旧券和补差款,到就近发售网点办理具体缴款领券手续。
  六、缴款日期:
  购买94年二年期国库券和91年国库券以旧换新缴款日期为5月31日之前,特种国债以旧换新的日期为5月15日之前。
  七、兑付劳务费的支付办法:
  组织集体购买国库券的各单位在办理缴款时填写的《个人国家债集体兑付换购新券清单》,第一联由兑付经办单位盖章后组织购买单位留存,作为单位经办部门向财政部门领取集体兑付劳务费的依据,财政部门按照其中91年国库券本金的1‰支付集体兑付劳务费。
  八、发行费、劳务费发放办法:
  对负责发售国库券的各承销和代销单位除拨付4.4‰的发行费(其中3.4‰为手续费、1‰为劳务费)外,凡按合同在4月30日之前缴款的部分,按实际缴款额拨付2‰劳务费,在5月1日至15日缴款的部分,按实际缴款额拨付1‰劳务费,缴款日期均以银行日戳为准。劳务费由承销和代销单位自主分配。
  九、各国库券发售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公开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条件、旧券换购新券办法等有关内容,必要的时候还可设立94年二年期国库券销售专柜,方便群众购买。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并转所属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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