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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3-18 生效日期: 1994-04-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4]45号
报经市府同意,现将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确定如下:   一、对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等项目,应按15%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经营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游艺等项目,应按10%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以上适用税率从1994年4月1日起执行。对今年1~3月的“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营业税。
  四、“娱乐业”税目的其他具体征税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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