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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1 生效日期: 1997-04-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行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铜川市人民政府为领导和协调管理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内部工作制度、规定,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管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与几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有密切关系的,经领导批示或主要起草部门申请,可由法制办公室或者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起草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须先向法制办公室提交规范性文件制作说明书及有关文件。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
  (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方法;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政策依据。


    第八条   法制办公室接到制作说明书及有关文件后,即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确需制定的,由法制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办公室通知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第十条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搜集资料,防止闭门造车,脱离实际。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范文件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不分章,不设总则、附则等,要求脉络清晰,层次分明。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已设立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处罚种类、范围、幅度以内规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起草完结后,将草案文本(15份)、起草说明及有关文件复印件报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就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2、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符合铜川实际,是否可行,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法制办公室在审查的同时,应将草案文本转给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承办单位应按转办要求,认真、全面提出修改意见,并按规定时限报法制办公室。
  (二)论证。在审查及收集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办公室应召集有关部门举行规范性文件论证会,就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通盘论证。
  规范性文件草案论证会由各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
  (三)报审。法制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修订意见,转承办单位进行修订。修订后,正式打印35份报法制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法制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根据常务会议意见进行修订,并拟文报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必须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法制办公室报送25份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正式文件、起草说明及有关文件。一律铅印或油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十九条   法制办公室应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应予修订的,由执行部门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需要废止的,报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规范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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