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动用期初存货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2-28 生效日期: 1994-02-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4]42号
关于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的税额如何转入当期进项税额的审批问题经市局研究明确如下:   一、动用期初存货的政策掌握和计算口径仍按沪税政一(1993)335、336号文(编者注:分别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967页及970页)以及(1994)22、3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凡动用存货的已征税额超过100万元(含)的,或虽未超过100万元但动用部分的已征税额占核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50%(含)以上的,均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三、达不到上述金额或比例标准的一律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批。
  四、对商业单位1月份动用的部分,如分局已审批完毕的则不需再向市局补报,但要将已审批的已征税额汇总后最迟在3月10日前报市局税政一处,对还未审批的以及2月份动用的部分一律按上述第一、二条的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