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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2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5 生效日期: 1996-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法发[1996]405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单位: 
  现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中的一项新措施,各部门在执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时,一并结合以下要求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14号〕第  条的规则,《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 条中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市、区、县劳动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关听证程序的文书格式另文发布。 
  三、根据市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的规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证主持人应公道、正派,并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四、根据市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五、听证当事人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劳动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件: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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