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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25 生效日期: 1989-04-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布文号: 沪财预[1989]30号

市级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为了严密财政预算资金的拨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国家金库的执行作用和监督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6号文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和拨款的特点,现对预算资金的拨付和转拨的凭证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部门拨给异地预算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和主管部门,转拨给异地所属单位的预算经费,可使用银行印发的信汇凭证,紧急用款时,亦可使用电汇凭证办理拨款。

  二、财政部门拨付给同城预算单位经费拨款和主管部门转拨给同城所属单位的预算经费拨款一律使用专用的“预算拨款凭证”。“预算拨款凭证”格式联数及用途详见附件。

  三、除拨付预算经费外,各事业、行政单位的其他经济往来,均按《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预算拨款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委托上海振申财政咨询服务部(地址:四川中路219号二楼)发售。

  五、新的“预算拨款凭证”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使用。

  六、国库使用的其他凭证均不变动。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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