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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6 生效日期: 1996-08-06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三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规定如下: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0元。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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