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3]298号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3)254号《关于对本市橡胶制品类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的规定,市局对三分局上报的上海橡胶制品二厂等企业要求核定增值税征收率的情况进行了审核,现明确下列企业在1993年度内生产销售的橡胶类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率如下:
企业名称 征税项目 征收率
上海橡胶制品公司 其他橡胶制品 13.68%
上海橡胶总厂 橡塑制品 4.54%
上海义生橡胶厂 全胶鞋 1%
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 其他橡胶制品 18.69%
上海天华橡胶厂 其他橡胶制品 15.41%
上海橡胶制品二厂 风扇带 1%
橡塑制品 7.63%
其他橡胶制品 17.98%
上海世界橡胶厂 其他椽胶制品 18.45%
上海乳胶厂 乳胶制品 6.49%
上海大中华橡胶二厂 全胶鞋 4.37%
上海大中华橡胶三厂 全胶鞋 3.72%
上海橡胶制品一厂 其他橡胶制品 12.04%
上海中南橡胶厂 其他轮胎 12.48%
大孚橡胶总厂 拖拉机轮胎 9.5%
汽车轮胎 17.5%
上海橡胶制品公司 其他橡胶制品 10.45%
上海橡胶制品四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