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劳办发[1996]260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
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13号令《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工)的管理,现就省属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使用农民工必须就使用的岗位、数量和时限提出申请,并申述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综合计划与工资处,经省劳动厅审批后,方可使用。对现在已经使用的农民工,企业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审批程序补办报批手续。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6]2号)和省劳动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帮困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陕劳发[1996]60号)的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农民工(不含矿山、森工行业),按每名农民工每年200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省劳动厅缴纳帮困基金。
三、对未经省劳动厅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工的企业,由省劳动厅根据国务院和省上有关规定及《陕西省劳动监察暂行办法》给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