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沪财城[1993]49号《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说明及更正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1-27 生效日期: 1993-11-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城[1993]52号
现对沪财城(1993)49号《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说明及更正通知如下:   一、第二页“二、住房周转金的来源:(三)企业按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计提额和提租补贴”是指按沪财城(1991)15号《关于房改中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256页)有关规定列入成本,即;“企业提供的公积金在住房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中转换”。本市由房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采取“集中管理、分散折旧”的办法,由财政、税务部门按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居住直管住房的面积逐户核定,企业可按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额度,从成本中计提,列入住房周转金。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企业不能把住房公积金直接列入成本或按公积金缴交额计提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实际缴付的数额大于提取数的差额,由住房周转金的结余支付,再有差额由“应付福利费”支付。
  二、第三页:“六、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应改为:
   (二)企业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和提租补贴,借记“管理费用(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提租补贴)”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