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政二[1993]55号
为了加速本市小型集体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纯益率确定如下: 一、建筑安装行业:
(1)纯施工(包括土建、市政、房修)行业纯益率为5%;
(2)安装、装潢行业纯益率为11%;
(3)含上两种但难以界定的建筑安装行业纯益率为7%。
二、交通运输行业纯益率为5%。
三、所得税征收率为:行业纯益率×所得税税率33%。
四、对少数企业实际盈利水平高于行业纯益率或盈利水平明显低于行业纯益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行业纯益率下浮一成或上浮二成幅度内核定到户,报市局核批。
五、对季度(月度)实缴所得税税额不超过615(205)元(含)的户,不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超过上述数额的分别按实缴所得税税额的12%和18%征集能交基金和预调基金。
六、以上行业纯益率折算成所得税征收率落实到户,按季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七、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